沪府办〔2013〕7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要求,本市将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具体要求
重点对本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下列情况进行清理:
(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
(二)增设行政许可条件;
(三)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四)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五)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
(六)违法违规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况。
三、工作分工
(一)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对由其起草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建议。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实施部门,也可以提出清理建议。
(二)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对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三)对各区县政府部门及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各区县政府自行布置清理。
四、时间安排
(一)11月25日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完成其负责起草的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按要求填写清理建议表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12月10日前,市政府法制办完成对清理建议的审核,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11月30日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完成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清理结果分为两类:未发现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情形的,实行“零报告”;发现有违法情形的,需列明违法性质、处理结果(或计划)、时间节点等内容。各区县政府部门及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各区县政府法制办汇总后,于11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