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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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2014〕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方案(暂行)》(沪府办〔2013〕1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1日

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工作机构

2.3市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2.4专家机构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和相应分级

4.2响应措施

4.3信息公开

4.4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4.5应急终止

5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6.4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演练培训

7.2公众宣传

7.3行政监督

7.4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本市空气重污染,建立健全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以减缓污染程度,减轻空气污染对市民健康的影响,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空气重污染的应对。本预案所称空气重污染,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强化管理;科学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为有效应对本市空气重污染处置工作,成立上海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市工作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第一副组长,市环保局、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为市工作组成员单位。市工作组按照“统一协调、市区联动、分工负责、各司其责”的原则,决策、部署和指挥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2.2工作机构

市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主任,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市工作组办公室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市工作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空气重污染新闻发布工作。

2.3市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环保局:负责市工作组办公室的综合工作,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收集、研判本市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对重点排污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执法检查,做好长三角区域空气重污染预报预警的沟通协调工作。

(2)市气象局:承担市工作组办公室的相应职责。负责制定实施天气预报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与市环保局进行空气质量预报和空气重污染预报预警会商;做好长三角气象部门有关空气重污染预报预警的协调联动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天然气的供应和调度等工作;配合制定实施电力行业重点企业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4)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制定实施重点工业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督促协调工业重点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措施。

(5)市教委:负责制定实施学校及幼托机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6)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实施机动车限行和燃放烟花爆竹管控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7)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制定实施房建、市政和公路基础建设等工程及快速道路保洁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8)市农委:负责制定严禁秸秆焚烧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并会同市环保局组织实施。

(9)市文广影视局:负责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制定实施重大户外文化活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0)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加强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预防知识宣传,并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工作。

(1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照《上海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指导因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影响造成职工误工问题的处理。

(12)市体育局:负责制定实施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3)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制定实施道路保洁、渣土车运输、园林绿化工程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4)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制定实施拆房施工和房屋修缮工地扬尘控制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5)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制定实施易扬尘散货物流码头扬尘控制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6)市机管局:负责制定实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7)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预警期间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搞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

(18)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空气重污染防范与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做好手机信息发布。

(19)各区县政府: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实施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指挥本区县职能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2.4专家机构

市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组建空气重污染专家组,为应对空气重污染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提供保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市环保局对环境保护部认定的本市国控点进行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监测,发布PM2.5等6项污染物的实时浓度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等相关信息。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并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分为4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Ⅳ级预警、Ⅲ级预警、Ⅱ级预警、Ⅰ级预警,分别用蓝、黄、橙、红颜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1)蓝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2)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未来两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3)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50之间;

(4)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450。

3.2.2预警发布

市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相关信息。其中,发生蓝色、黄色、橙色预警时,负责审核并发布预警信息,通报市工作组成员单位启动对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发生红色预警时,及时发起会商,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请市工作组领导审核同意后,对外发布预警信息,通报市工作组成员单位启动对应等级的响应措施。

市工作组办公室确定发布预警信息时,报送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3.2.3预警响应

(1)蓝色和黄色预警:市工作组办公室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装置、报刊等媒体和微博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2)橙色和红色预警:在黄色预警基础上,市工作组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并保持通讯畅通。市工作组办公室加强监控,加密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3)进入预警期后,各区县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空气重污染预警响应工作。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和相应分级

根据空气重污染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2响应措施

4.2.1Ⅳ级响应措施

4.2.1.1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2.1.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

(4)不燃放烟花爆竹。

4.2.1.3强制性措施

(1)提高道路保洁频次,尽可能减少地面起尘。(责任部门、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各区县政府)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责任部门、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3)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责任部门、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相关区县政府)

(4)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责任部门:市教委)

4.2.2Ⅲ级响应措施

4.2.2.1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2.2.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

(4)不燃放烟花爆竹。

4.2.2.3强制性措施

(1)组织应急天然气资源,协调应急用气供应;强化“清洁发电、绿色调度”,所有并网燃煤机组选用优质煤发电,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2)石化、钢铁、化工、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采取限产、限污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责任部门、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3)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外立面涂料涂装、道路开挖、路面整修、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责任部门、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绿化市容局、各区县政府)

(4)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部门、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各区县政府)

(5)加强道路保洁,尽可能减少地面起尘。(责任部门、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各区县政府)

(6)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责任部门、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

(7)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责任部门、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相关区县政府)

(8)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责任部门:市教委)

4.2.3Ⅱ级响应措施

4.2.3.1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4.2.3.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4.2.3.3强制性措施

(1)组织应急天然气资源,协调应急用气供应;强化“清洁发电、绿色调度”,所有并网燃煤机组选用优质煤发电,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2)石化、钢铁、化工、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采取限产、限污或停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排放VOCs的石化、化工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大型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责任部门、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3)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道路开挖、路面整修、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责任部门、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绿化市容局、各区县政府)

(4)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部门、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各区县政府)

(5)增加道路保洁频次,最大程度减少地面起尘。(责任部门、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各区县政府)

(6)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黄标车(除公交车、公路省际客运车外)停止上路行驶。(责任部门、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各区县政府)

(7)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责任部门、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相关区县政府)

(8)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9)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迟到、缺勤学生不作迟到或旷课处理。学校根据学生出勤情况,灵活安排教学进度。(责任部门:市教委)

(10)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责任部门:市体育局)

4.2.4Ⅰ级响应措施

4.2.4.1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4.2.4.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4.2.4.3强制性措施

(1)组织应急天然气资源,协调应急用气供应;强化“清洁发电、绿色调度”,所有并网燃煤机组选用优质煤发电,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2)石化、钢铁、化工、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采取限产、限污或停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工业企业采取阶段性停产措施;排放VOCs的石化、化工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大型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责任部门、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3)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道路开挖、路面整修、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责任部门、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绿化市容局、各区县政府)

(4)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部门、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各区县政府)

(5)增加道路保洁频次,最大程度减少地面起尘。(责任部门、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各区县政府)

(6)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黄标车(除公交车、公路省际客运车外)停止上路行驶;停驶50%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除执法执勤车外)。(责任部门、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机管局、各区县政府)

(7)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责任部门、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相关区县政府)

(8)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9)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参照本市应对极端天气有关规定,在前一日22:00前发布预警并维持到22:00后的,或者前一日22:00至当日6:00发布预警的,采取停课措施;在当日6:00后至上课前发布预警的,执行Ⅱ级响应相关措施。(责任部门:市教委)

(10)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和体育赛事。(责任部门、单位:市文广影视局、市体育局、各区县政府)

4.3信息公开

预警和响应期间,市工作组办公室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内容包括污染状况、来源成因、未来趋势、已采取措施,以及相应的健康防护建议等。

4.4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各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应急响应指令后,按照本预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及时组织落实各项措施。市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依法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并在预警和响应期间,每日定时向市工作组办公室报送措施落实情况。

4.5应急终止

当达到应急终止条件时,经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联合会商,由市工作组办公室发布应急终止指令。

5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总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市工作组办公室。市工作组办公室对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工作做出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市工作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6.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加强合作,建立空气重污染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做好空气重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预警的准确度。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各级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6.4经费保障

依照市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市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7监督管理

7.1演练培训

市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应组织开展本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的操作流程、岗位职责等培训。定期开展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并组织专家对演练进行评估,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实施措施。市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合举行的应急演练,一般每两年一次。

7.2公众宣传

加强舆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公众积极监督举报对环境空气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形成全民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局面。

7.3行政监督

监察部门加强对本预案实施情况的巡查、督查,加大通报力度。对不认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7.4预案管理

7.4.1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市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和解释。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和本部门、单位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7.4.2预案评估与修改

市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4.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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