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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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6〕10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职工自费医疗费负担,更好地发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医疗保障作用,根据《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16-2020年)》(沪府〔2016〕45号)的要求,现就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本人购买经保监会批准、市政府同意的商业医疗保险专属产品。具体商业保险公司名单及产品目录,由上海保监局会同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相关产品,可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也可用现金支付。

三、参保人自愿购买产品后,与经办商业保险机构以合同方式来确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相关行为的责任主体为参保人和商业保险公司。

四、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商业保险机构与基本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商业保险公司应定期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报送经参保人确认的投保信息。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参保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商业保险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医疗待遇支出项目中列支。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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