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2-03
沪府〔2016〕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的批复
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
沪环保科〔2015〕533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31/964-2016)为本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请自行印发该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此执行。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