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4-01
沪府〔2016〕2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批复
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
沪环保科〔2016〕80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31/981-2016)为本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自行印发该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此执行。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