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3-31
沪府〔2016〕3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沪民救〔2016〕12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关于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的请示》。调整后的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请会同各区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