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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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2016〕3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沪人社〔2016〕21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调整后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请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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