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3-30
沪府〔2016〕3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沪人社〔2016〕21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调整后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请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