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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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2016〕1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若干意见的通知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农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0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的若干意见

涉渔“三无”(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船舶严重侵害合法渔民权益,扰乱渔区和人民生产生活秩序,威胁水上交通安全,影响航道工程建设,影响社会治安稳定。为保护渔业生态环境,维护航道、行洪安全及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合法律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农业、交通、海事、公安、水务、城管执法等部门要综合运用《渔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航道法》《城乡规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水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登记条例》《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要充分发挥区县政府的属地管理作用,坚持条块结合、部门联动、水陆并进,形成工作合力。

二、实施分类查处,健全执法机制

(一)对涉嫌非法捕捞的“三无”船舶,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渔业法》第41条规定从重处理,依法予以没收。

(二)对无法认定是否涉嫌非法捕捞的“三无”船舶,有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航道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登记条例》涉嫌非法航行、作业等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在沿海水域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处罚,并可依法禁止其离港;其违法行为在内河水域的,由交通部门依法予以暂扣、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存在违反《水法》《海底电缆管理保护规定》《上海市防汛条例》《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的,由水务、农业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区县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陆上“三无”船舶聚集地、港口、码头的违法建筑要开展同步集中整治。有关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违法建筑的,要及时通报有关区县政府,由区县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市违法建筑整治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治理。

(四)执法过程中,对拒绝、阻碍执行公务或者暴力抗法以及其他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执法过程中,对疑似“三无”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按照《行政处罚法》,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三无”船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存放至各部门指定的地点,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2条规定,“三无”船舶对河道航道产生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需要立即清除而当事人不能立即清除的,交通、海事、水务等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代为清除。

(七)本意见所称的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筏、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三、做好上缴登记,规范集中拆解

(一)涉渔“三无”船舶的取缔,原则上不予补偿。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登记上缴、同意由政府集中处置的,区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转产就业、生活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具体政策由各区县政府自行研究制定。相关部门根据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区县一定的经费支持。

(二)对上缴或没收的涉渔“三无”船舶,应当采取定点集中的方式予以拆解,不允许船主自行拆解。相关区县应当明确“三无”船舶集中拆解点,落实硬件设施建设,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制定拆解工作方案。拆解销毁过程应当做好记录,邀请新闻媒体、社会团体进行现场监督,并妥善做好船舶拆解残料及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对非涉渔“三无”船舶的拆解,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2016年3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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