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2016〕7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9日
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本市服务贸易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3号)和《上海市加快促进服务贸易发展行动计划(2016-2018)》(沪府办发〔2015〕5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服务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使用范围)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服务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申请国家各类服务贸易发展促进资金。
对已获当年度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持的本市企业(单位),按照规定提供配套资金支持。
(二)重点支持《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和《上海市加快促进服务贸易发展行动计划(2016-2018)》中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并逐步扩大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给予认证补贴、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企业(单位)开拓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支持、聘请境外专家补贴、翻译费补贴;鼓励总部型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在上海发展,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以海外设点、海外投资、项目合作等方式拓展海外市场,鼓励培训机构从事服务贸易人才培训。
(三)支持服务贸易境内外展会等服务贸易促进活动。
(四)支持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包括建立服务贸易统计平台系统等。
(五)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四条(申报主体资格)
申请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
2.依法从事跨境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
(二)其他条件
各领域申请发展资金企业(单位)符合当年度发布的《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上海市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和《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发展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单个申请企业(单位)当年度获得发展资金资助的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一)给予认证补贴。对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在上年度通过的ISO序列及其他国际管理体系系列认证,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认证费用的30%。对单个企业(单位)的补贴认证项目最多为5个,合计补贴资金额度最高为100万元。
(二)给予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对上年度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开展与涉外业务相关的中、高级专业人才(本科以上学历、项目经理以上职位)的业务培训(不包括学历教育),给予相关培训费用不超过50%的补贴,每人每年的培训费用补贴额度最高为3万元,每个企业(单位)每年可获补贴人数不超过20人,补贴总额最高为50万元。
(三)给予聘请境外专家补贴。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为改进服务贸易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提高服务出口国际竞争力聘请境外专家,对企业(单位)在上年度支付境外专家的相关费用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每人每年实际支出费用的50%,额度最高为5万元;每个企业(单位)获得该项补贴总额最高为30万元。
与本市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单位)签订相关项目服务协议(服务期限3年以内),并符合以下标准中的一项或多项的境外专业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境外专家:
1.在业内享有一定声誉,并在国际性相关领域活动中获得相关奖项或荣誉;
2.在业内出版过相关研究成果,或相关代表作品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
3.在国际性行业组织担任顾问或一定领导职务;
4.达到相关领域所规定的高级专业人员(包括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副编(译)审、艺术总监等以上职称);
5.具有特殊专长、从事我国紧缺专业技术。
(四)支持开展服务贸易促进活动。对本市有关企业(单位)参加经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认定的,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相关活动所需的注册费、展位费(包括布展费、特装搭建费及设备租赁费等)和宣传推广费等给予支持,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为注册费、展位费和宣传推广费等相关支出费用的50%,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个别重点项目,由当年发布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作另行规定。
(五)支持企业(单位)开拓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对企业(单位)上年度在国际网络营销平台建设中的设备购置、软件购买等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该平台建设总投资的30%,单个平台建设支持总额不高于50万元,每个企业(单位)只可申报一个平台建设支持。
(六)给予翻译费用补贴。对上年度企业(单位)在制作企业(单位)营销网站、开展服务出口等业务活动中投入的翻译费、外语配音费等,给予补贴,补贴比例最高为翻译费、外语配音费等支出费用的50%,每个企业(单位)补贴总额不高于30万元。
(七)鼓励总部型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在沪发展。对2010年后在沪设立,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境内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的总部型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八)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开拓新兴市场。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积极以海外设点、海外投资、项目合作等方式拓展海外市场。对于上年度在海外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企业(单位),给予每个办事处或分支机构一次性开办费10万元的补贴(不超过办事处首期总投入或分支机构注册资本的50%),每个企业(单位)获得的开办费补贴最高为30万元。对于上年度企业(单位)已落实的海外投资或合作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给予每个项目30万元的补贴(不超过总投资的50%),每个企业(单位)获得的项目补贴不高于100万元。
(九)推进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建设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对平台建设所需的设备购买、软件开发及相关服务等费用给予一定的支持,支持比例最高为该平台建设总投资的20%,单个平台建设支持总额不高于100万元。
(十)鼓励培训机构从事服务贸易人才培训。对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各类服务贸易人才培训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
对已获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本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在国家给予支持资金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核准的人才培训支持人数,每培训1名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2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十一)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开展人才培训。对已获对应年度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持的本市企业(单位),在国家给予支持资金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核准的人才培训支持人数,每新录用1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企业(单位)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对达到对应年度《上海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重点培育标准和潜力领域培育标准(以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备案数据为准)的企业(单位),给予每人不超过2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一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单位)或原企业(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给予上述企业(单位)定额培训支持。
(十二)鼓励建立服务外包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对与相关大专院校签订两年以上实习生实训协议,且每年接受服务外包实习生20名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单位),每接受一名在校学生(大专以上学历、实习期3个月以上),给予企业(单位)1500元的补贴。
(十三)其他事项。
第六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申请支持资金的企业(单位)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有申请主体均需填报《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同时提交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国税、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上年度经审核的会计报告复印件,出口收汇有效证明或有效出口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有效凭证,申请主体就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承诺书等。
(二)申请不同类别的支持资金所需其他材料详见当年度发布的《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所有申报材料应提供纸质文件一份(需装订成册)。申报企业(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资金申报)
申请发展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商务委提交发展资金所需各项申请材料。
申报企业(单位)申请的支持内容已享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补贴或支持的,不再享受本发展资金支持。
第八条(审核和拨付)
市商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初审结果提交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市商务委根据评审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核拨至相关企业(单位)。
第九条(使用监督)
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对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企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企业(单位),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对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企业(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