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燃气两级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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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2016〕7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燃气两级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燃气两级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燃气两级管理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已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好《条例》修正案,全面建立健全本市市、区燃气两级管理体系,强化综合监管、属地管理,依法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结合本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实际,现提出进一步完善市、区燃气两级管理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市级燃气管理部门职责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主管本市燃气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1.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和行政处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并实施。

3.组织制定月度燃气分配计划和燃气应急调度预案。

4.负责对本市燃气设施的保护工作以及管辖范围内燃气建设项目进行协调。

5.组织制定全市瓶装燃气统一配送总体方案和管理规范,并协调推进。

(二)市燃气管理处

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1.依法实施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和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产品销售备案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2.负责市级燃气管理部门核定的、跨区域实施的、设计压力大于0.8Mpa(含)以及为燃气气化站、门站、调压站配套的燃气配套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3.组织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协调解决燃气企业之间的生产和供应争议;负责燃气资源供求的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4.负责对燃气企业经营服务行为与燃气用户用气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本市燃气监管信息系统(包括气瓶的信息化管理)和燃气企业成本规制的日常管理,受理燃气企业停业、歇业报告,监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并对燃气特许经营以及审批范围内的燃气供气站点停业、歇业或者关闭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5.负责对燃气企业燃气设施保护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及组织、协调工作。对燃气主干管道以及中心城区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6.监督实施瓶装燃气统一配送。

7.负责本市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实施以及燃气企业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和气瓶色标的备案,并参与燃气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二、区级燃气管理部门职责

区级燃气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1.依法实施审批范围内的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等行政许可。

2.依法实施燃气行政处罚,但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部门实施。

3.负责除市级燃气管理部门审批以外设计压力小于0.8Mpa的燃气配套管线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4.根据市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专项规划,并负责协调辖区内燃气建设项目落地;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供应保障以及燃气企业间生产供应的争议。负责区域内有关燃气供求的统计工作,并向市燃气管理处提供监测预测信息。

5.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企业经营服务行为与燃气用户用气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对审批范围内的燃气供气站点、燃气企业对用户安全检查情况以及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占压整治和燃气设施保护行政强制。对本行政区域(中心城区除外)内的次高压(1.6Mpa除外)、中压、低压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瓶装燃气统一配送实施方案并监督管理,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8.配合市级燃气管理部门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两级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编制本级部门燃气权力清单,进一步健全市、区燃气两级管理联动机制,加强市级燃气管理部门对区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指导以及市、区燃气两级管理的协调、统筹。

(二)建立健全燃气监管队伍。各区要落实燃气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配备相应的燃气监管执法人员,使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将依法履行管理和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燃气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三)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的管理作用。各区要指导和推动乡镇(街道)根据燃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发现、报告机制;建立各职能部门与乡镇(街道)联动机制,及时制止违法经营和占压、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及时报告、协助处理燃气安全事故,共同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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