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2016〕4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7日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防范和化解本市互联网金融领域相关风险,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实施方案》”)和国家相关部门印发的6个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本市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及相关领域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及时回应群众诉求、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引导、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按照国家监管部门统一要求,明确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促使互联网金融相关企业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
2.积极稳妥,有序化解。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性质、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依法有序、公平公正、积极稳妥处置风险。同时,做好风险评估,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3.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国办《实施方案》和分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的分工,结合本市实际,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县)、跨省市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4.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及相关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健全制度和规范,探索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重点整治领域和主要工作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严守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不得设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基金销售等金融业务。同时,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按照专业化运营要求,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支付服务。
2.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如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保险业务
1.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特别是高现金价值业务,必须如实描述,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2.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不得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不得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网络借贷平台合作。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必须完善风控手段、强化内控管理。
3.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非持牌机构不得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严厉打击以互联网保险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的形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
(五)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
1.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2.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和部门监管互动。市级层面,实现全市工商登记信息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以下简称“一行三局”)、市金融办、市公安局互联互通;区(县)层面,实现区(县)工商登记信息与区(县)金融办(局)、区(县)公安局互联互通。
3.对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并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无证支付机构情况,将失联企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被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予以必要的任职资格限制。同时,进一步汇集其在其他企业任职和投资的信息并实施延伸监管,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
三、专项整治主要措施
(一)严格市场准入。对新设企业拟在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的,依法严把市场准入关,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性限制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做好客户资金保护工作,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监测。按照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统一部署,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应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切实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三)加强内控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应对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四)严查不正当竞争。高度关注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在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上海网络社会征信网”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进“重奖重罚”制度,各相关执法部门对非法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并经查实的举报人可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部门统筹。成立市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一行三局”、市金融办等市相关部门24家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一行三局”、市工商局和市金融办共同牵头,成立分领域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或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相关办公室、工作小组分别设在“一行三局”、市工商局),分别负责本市相应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明确有关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并督促各区(县)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统一部署,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属地实施。各区(县)政府落实属地责任,根据本《方案》要求,切实承担并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涉及的辖内机构情况排摸、风险排查、清理整顿、属地维稳等工作。各区(县)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由区(县)金融办(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职能部门组成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县)领导小组”),并明确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各区(县)政府应将其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及组成人员名单及时书面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
各区(县)政府应做好经费和人员安排,为专项整治及时、有序开展提供保障。整治力量不足的部分区(县),应从其相关部门、街(镇)、园区等抽调人员组建工作团队,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各区(县)政府应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的优势,落实街(镇)、园区属地责任,按照注册地对辖内法人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同时,配合其他地区,做好辖区内实际经营的异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摸底排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应区分违法违规性质、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各区(县)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认真做好风险评估,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条块结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总体上的组织协调、信息汇总、情况报告等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与协调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落实分领域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或工作小组)工作要求。“一行三局”、市工商局分别负责本市6个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制订、推进实施、信息汇总、情况报告等相关工作。上海银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研究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客户资金存管相关工作。市通信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并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与“一行三局”、市金融办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区(县)公安机关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市信访办负责依法受理、转送相关群众信访事项,配合做好有关维稳工作。市维稳办、市高法院、市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并指导区(县)对口部门在区(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四)共同负责。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一行三局”与市金融办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相关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相关分领域整治任务。对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同级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确需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依法提供便利。
五、时间进度安排
(一)开展摸底排查。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对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的互联网金融相关平台,注册地和经营地的区(县)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一行三局”和市金融办予以积极支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线下门店多、宣传推广力度大、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市领导小组将根据摸底排查情况,进一步完善本市清理整顿方案。(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实施清理整顿和开展督查评估。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摸排情况,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清理整顿。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工作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区(县)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市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县)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推广,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验收和总结。市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区(县)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形成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专项整治报告,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本市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报市政府及国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六、探索建设长效机制
(一)加强风险监测预警。推动疑似非法金融活动线索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全面落地,及时发现疑似非法金融活动线索。完善金融风险舆情监测机制,及时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风险提示函,并探索面向社会公众发布普适性风险提示信息。研究建设本市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监测预警。加强与外部研究机构、行业门户网站等专业机构合作,及时把握行业前瞻性发展趋势及风险动向;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力量,加强对高危企业动态监测,做到动态尽掌握、风险有预警。“一行三局”与本市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交流清理整顿、行政执法、广告监测等风险预警信息,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整合“12315”“12345”热线相关信息,加强风险研判,探索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海网络社会征信网”、政府官网(微)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及早预警相关风险信息。
(二)营造外部守信环境。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强化失信惩戒,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支撑。加强互联网金融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行业信息安全防控能力。
(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充分发挥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从业人员及投资者风险教育,促进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防止市场误读、公众误解引发逆向或过度反应。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市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流程图
3.上海市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4.上海市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5.上海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6.上海市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7.上海市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8.上海市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附件1
上海市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上海市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屠光绍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第一副组长:俞北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维稳办、市综治办、市网信办、市信访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文广影视局、市绿化市容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主任郑杨担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3
上海市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上海市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业务定性要准、整治责任要清、整治措施要实”的要求,坚持防治结合,通过督促整改一批、取缔关停一批等整治措施,鼓励和保护有益的创新,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正本清源。同时建立健全行业奖惩机制、举报机制、信息披露和投资人保护机制,实现规范与创新并重,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实质穿透,明确职责。结合从业机构持牌状况和主营业务特征,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界定业务本质属性,落实整治责任。业务跨省经营的,由注册地相关部门牵头负责整治工作,注册地与经营地所在地方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配合。
2.全面覆盖,分层整治。依据法律法规和金融行业相关制度规范,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相关企业进行广泛排查,实现风险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结合业务实质和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由牵头部门出具整改意见,情节较轻的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3.整治并举,建立长效机制。在清理整顿违法违规业务同时,对确无法律和监管要求的创新业务,及时制定政策加以规范,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防范监管套利,消除监管真空。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登记和资金监测系统,探索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
二、组织领导
在上海市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上海市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办公室”),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金融办共同负责(联合工作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维稳办、市网信办、市信访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高法院、市检察院为办公室成员单位。
联合工作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县)的具体整治工作,集中解答专项整治工作中各类问题,汇总本市摸底排查总体情况和规范整治工作总体报告。联合工作办公室可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视情况也可从相关行业协会、金融企业,以及经营较为规范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抽调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各区(县)政府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团队,并根据联合工作办公室下发的实施方案,开展情况排查、清理整顿、属地维稳等工作。
三、整治重点
(一)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
1.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
2.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3.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
4.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5.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二)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
1.持牌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
2.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
3.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不含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业务)。
(三)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
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等。
四、职责分工
(一)持有金融企业牌照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由牌照主管部门进行整治。
(二)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明显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的:按照相关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行整治。
(三)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也不明确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或不以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为主营业务的:由市联合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对业务实质进行界定,落实整治责任。
(四)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为: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细化工作方案、编制相关信息表,统一开展业务培训,会同市金融办组织、指导各区(县)政府开展信息摸查;汇总各方面关于互联网资产管理等跨界金融活动的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机构进行业务性质界定,按照界定的业务性质由相关部门牵头进行整治;对业务嵌套关系复杂、职责难以界定的,承担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整治;集中解答专项整治工作中相关问题,汇总摸底排查总体情况和规范整治工作总体报告;定期编写并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简报、专报。
市金融办:配合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落实联合工作办公室具体工作要求;牵头对本地区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协调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
市商务委:牵头对本地区的各类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
上海银监局:负责对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金融活动牵头进行整治。
上海证监局:负责对界定为证券、基金、期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活动牵头进行整治。
上海保监局:负责对界定为从事互联网保险等金融活动进行整治。
市工商部门:负责对相关机构违法广告行为进行整治,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提供给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共同开展对以投资理财名义开展金融活动的整治。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涉嫌犯罪案件,强化防逃、控赃、挽损工作,配合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牵头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其他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本行业的企业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摸查取证、业务定性、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本方案不改变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现行处置机制安排,认定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仍按现行工作机制进行处置。
五、工作程序及时间进度
(一)信息排查
各区(县)政府:一是组织区(县)市场监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名称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和“股权投资基金”等字样的企业进行筛选,重点对其中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进行排摸。二是组织辖内街(镇)、园区,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实际开展相关经营活动(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逐一排查、摸底,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企业基本信息表;对其中注册地在本市(含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县)的企业,按要求进行详细排摸,并填写相关信息表。三是根据市联合工作办公室相关要求,及辖内相关部门日常查处及受理信访、投诉、举报过程掌握的信息,对其他相关企业按要求进行排摸,并填写相关信息表。
市通信管理局: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挖掘可疑企业信息,提交市联合工作办公室。
市金融办:牵头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建立举报制度;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组织、指导各区(县)政府做好信息排查工作。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细化工作方案,统一编制各类信息表供各区(县)排查使用;牵头对可疑企业进行账户资金流动分析,将资金流量异常的纳入重点排查、整顿范围;汇总各方面举报信息以及信息排查中获得的涉嫌违法违规企业信息,提供有关各方使用;根据汇总信息,会同市金融办指导各区(县)政府做好信息排查工作。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房地产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办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相关行业主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摸查信息。摸查过程中要做好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职责界定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牵头组织“一行三局”对信息排查阶段获得的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名册中的企业进行业务性质界定。
市金融办:将所掌握涉及互联网金融企业各单位情况提供给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并配合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信息排查阶段获得的涉嫌违法违规企业名册中相关企业进行业务性质界定。
市银监局:将所掌握涉及互联网金融企业各单位情况提供给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并配合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金融办对信息排查阶段获得的涉嫌违法违规企业名册中相关企业进行业务性质界定。
市证监局:将所掌握涉及互联网金融企业各单位情况提供给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并配合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金融办对信息排查阶段获得的涉嫌违法违规企业名册中相关企业进行业务性质界定。
市保监局:将所掌握涉及互联网金融企业各单位情况提供给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并配合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金融办对信息排查阶段获得的涉嫌违法违规企业名册中相关企业进行业务性质界定。
业务性质界定结果最终由市领导小组会议通过。
(此项工作于2016年8月底前完成)
(三)清理整顿
市联合工作办公室:汇总各有关部门整治工作进展、疑难问题,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督导,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对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建立问责和惩处机制。
其他相关分领域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根据相关分领域的专项整治要求,对违法违规企业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并向违法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情节较轻的,由牵头出具意见的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前不得开展新业务。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涉嫌非法开展金融业务的,由牵头出具意见的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停止开办金融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市工商部门:对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并且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市通信管理局:根据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从业机构的网站及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
市公安局:结合整改意见依法查处相关从业机构及责任人。
(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验收总结
市联合工作办公室:对上海辖内整治情况进行验收,组织起草本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报告,报中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此项工作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附件4
上海市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等十四部委联合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发〔2016〕112号),推动上海市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提升本市支付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切实防范支付风险,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本市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经营模式,清理整治无证支付机构,遏制市场乱象,优化市场环境。
(二)工作原则
统一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突出重点,树立整治典型,对涉及资金风险的,区别情况进行处置,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严肃追究无证机构以及为无证机构提供通道或接口的相关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的责任。
二、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
在上海市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上海市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工作小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新闻办、市维稳办、市网信办、市信访办、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为成员单位,市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工作小组负责全市有关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及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各区(县)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团队,并根据市工作小组下发的实施方案,开展情况排查、清理整顿、属地维稳等相关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支付机构日常监管。落实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监管制度及核对校验机制。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备付金外部监管职责。督促支付机构逐步退出跨机构清算业务模式。指导区(县)政府排查梳理无证机构信息。出具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行政认定意见。组织发布无证机构名单和风险提示。协调关闭无证机构交易处理和资金结算通道。追究违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责任。指导上海市支付清算协会开展宣传培训、举报奖励。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无证机构资金风险处置。牵头做好工作总结,定期编写并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简报、专报。
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区(县)政府根据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具体要求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机构的风险整治工作。
市工商部门配合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依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违规挪用客户备付金企业信息。依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无证机构情况,将失联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经人民银行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支付业务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会同人民银行对与无证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的商户进行公示。配合提供相关机构的工商登记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对支付机构无证经营、违法挪用备付金等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负责配合梳理排查无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关闭为无证机构提供交易和资金结算服务的通道。在网站发布无证机构名单。对商业银行及社会公众进行风险提示。
三、整治重点和工作任务安排
(一)支付机构业务风险整治
1.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专项整治和整改监督力度
(1)开展支付机构执法检查。2016年,全面组织54家支付机构开展以备付金存管为重点的自查,完成6-8家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专项执法检查。对备付金管理薄弱、存在挪用备付金行为的支付机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若发现备付金银行存在未尽职责,甚至与支付机构合谋情形的,立即对相关备付金银行进行执法检查,并采取限期改正、警告、罚款、通报批评、暂停或提请总行终止备付金存管业务等措施进行处罚。督促支付机构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到位。(责任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2)督促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完成核对校验系统对接,督促支付机构及时向备付金银行报送备付金核对校验数据,督促备付金银行履行外部监管责任并及时按规定报告人民银行。(责任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3)加大信息系统建设。一是督促支付机构及备付金银行接入总行开发的“支付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二是积极推进支付机构与上海市支付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对接,解决备付金银行获取支付机构数据难问题,推进备付金银行与支付机构实现备付金明细级核对校验。(责任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2.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建立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督促辖内支付机构严格执行,落实到位。(责任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3.结合《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实施,开展支付账户实名制核查,督促支付机构落实支付账户功能、限额等设置,降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沉淀。根据总行统一部署,逐步引导支付机构对客户备付金产生的利息收益不再确认为收入,引导支付机构回归支付本原、创新支付服务。(责任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4.对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支付机构,日常监管中发现或举报存在商户资金二清、核心业务外包、变造交易或开放交易通道情形的,予以行政处罚,并审慎考虑其支付业务续展、变更重大事项等。(责任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5.收集并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供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违规线索,配合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开展执法检查及市场调研,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督促商业银行停止与违规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支付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合作。(责任部门: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
6.根据执法检查或其他线索,对支付机构涉嫌挪用客户备付金犯罪行为移交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责任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7.督促辖内支付机构共同参与全国统一支付清算平台建设,实现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统一参加资金清算,逐步退出与银行多头连接开展业务的跨机构清算模式。(责任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8.开展支付机构分类评估工作。采取现场走访方式,围绕“客户备付金管理”“客户权益保障”“业务合规与风险防范”“持续发展能力”“系统安全性”“反洗钱措施”等方面,对辖内54家支付机构开展综合评价,并结合评价结果对支付机构采取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评价结果不理想的支付机构,审慎考虑其支付业务续展、变更重大事项等。(责任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9.配合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依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违规挪用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信息;对严重违规挪用客户备付金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支付机构,根据人民银行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处置意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10.对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查处。(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二)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
1.各区(县)政府根据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统一部署,排查梳理无证机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注册信息、客户或商户数量分布、交易规模、业务模式、结算方式、资金规模、存放情况、与商业银行及支付机构合作情况、是否存在跨区经营、层层转包业务、与其他无证机构间的合作情况、是否存在挪用或占用资金的可能,相关机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异常情况。并配合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做好相关认定工作。(责任部门:各区(县)政府、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16年7月底前完成)
2.根据排查梳理结果,出具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行政认定意见。(责任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16年8月底前完成)
3.在相关网站、媒体公布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机构名单,进行风险提示。(责任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2016年8月底前完成)
4.督促情节较轻的无证机构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责任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16年8月底前完成)
5.根据认定结果,协调有关各方关闭为无证机构提供的交易处理和资金结算通道。(责任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16年8月底前完成)
6.根据人民银行行政认定意见,建立行业黑名单,根据与无证机构开展合作的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名单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和定向自律管理。(责任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16年9月底前完成)
7.根据与无证机构合作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名单和违规事实,对此类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对不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排查梳理或未按人民银行要求关闭为无证机构提供交易处理和资金结算通道服务的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开展责任追究。(责任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16年9月底前完成)
8.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依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无证机构及与无证机构合作开展支付业务的商户情况。对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抄告无法联系的机构,经查实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责任部门:市工商局,2016年9月底前完成)
9.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未整改、业务规模大、存在资金风险隐患、情节严重、不配合人民银行的无证机构,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和各相关区(县)政府,依法予以取缔。(责任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各区(县)政府,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10.对无证经营线索进行梳理,对排摸整顿中发现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11.做好无证机构排摸、取缔和查处期间的维稳、舆情、信访工作。(责任部门:市政府新闻办、市维稳办、市网信办、市信访办)
(三)工作总结
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国家层面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附件5
上海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本市网贷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一)工作目标
坚持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扶优抑劣,加强规范优化,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妥善处置风险事件,遏制网贷领域风险事件高发势头,建立和完善适应P2P网贷行业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本市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要求
1.思想重视,措施有效。充分认识网贷领域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突发性、涉众性和传染性,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守土意识。明确职责分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2.明晰重点,统筹治理。重点整治和取缔互联网企业在线上线下违规或超范围开展网贷业务,以网贷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依据P2P网络借贷经营本质和实际控制人,兼顾市场主体的线上业务与线下实体,统筹治理,实现风险防范和治理全覆盖。
3.分类处置,精准施策。根据网贷机构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情节和程度进行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制定差别化处置措施,规范网贷机构的重整改造和改革创新,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4.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应结合网贷行业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的特点,按照“限增量、管存量、汰不良”的总原则,加强协同联动,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提高专项整治工作实效。
5.远近结合,规范发展。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网贷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根据国家相关部委规范性文件和本市规章,形成行业发展的制度规则,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
在上海市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上海市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办公室”),由上海银监局、市金融办共同负责(联合工作办公室设在上海银监局),成员单位包括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维稳办、市综治办、市网信办、市信访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
联合工作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县)政府的具体整治工作,集中解答专项整治工作中各类问题,汇总本市网贷行业摸底排查总体情况和规范整治工作总体报告。联合工作办公室可从上海银监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视情况也可从相关行业协会、金融企业,以及经营较为规范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抽调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各区(县)政府成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团队,并根据联合工作办公室下发的实施方案、网贷机构基本数据以及新发现或新举报的信息,开展P2P网贷机构情况排查、清理整顿、属地维稳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上海银监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市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业务培训和专业指导;细化工作方案,统一提供各类信息表供各区(县)在专项整治不同阶段使用;推进工作实施,做好工作情况汇总、研判;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与P2P网贷机构合作情况专项排查;定期编写并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简报、专报。
2.市金融办负责配合上海银监局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联合工作办公室相关工作部署开展本市P2P网贷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配合开展工作。
3.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协助提供P2P网贷机构利用第三方支付机构走账的资金流水。
4.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案件,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配合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5.市工商部门严格行业准入管理,严控增量,规范存量;按照《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工商办字〔2016〕61号),牵头开展本市P2P网贷机构违法广告行为整治;依法吊销经认定为取缔类的P2P网贷机构的营业执照。
6.市信访办依法受理、转送相关群众信访事项,配合维稳、公安等部门落实有关维稳措施。
7.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统一对外宣传口径;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配合开展与专项整治工作有关的舆情与信息监测等工作。
8.市通信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经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并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9.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维稳办、市综治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等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有效推进本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
三、摸清底数、全面排查
(一)排查对象
1.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下发本市名单中列明的P2P网贷机构。
2.本市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中,根据“穿透式”监管方法,界定为基于借贷关系金融活动的企业。
3.风险排查或举报线索中发现的名单范围外的互联网网贷企业。
4.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名单范围内和新发现的P2P网贷机构合作情况。
重点排查近年来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
(二)任务分解
按照“注册地+法人”原则,对本市P2P网贷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注册地与经营地在同一区(县)内的,由属地区(县)政府落实具体排查整治工作;对注册地与经营地在不同区(县)的,原则上以注册地为主落实具体排查整治工作,经营地所在区(县)政府做好配合工作;如遇经营地涉及2个及以上区(县)的或跨省(市)的,报经联合工作办公室研究确定,明确由相关区(县)政府具体落实。
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名单范围内的P2P网贷机构合作开展的业务,由上海银监局组织开展风险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三)排查方式
各区(县)政府根据联合工作办公室下发工作方案、网贷机构基本数据以及新发现或新举报的信息,对辖区内各网贷机构基本情况逐一进行比对核实,通过公告确认、电话联系、投资人问卷调查、高管约谈等方式了解情况,辅以网上核验、现场实地认证等,并要求网贷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等对核实后的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同时,根据摸底排查结果,市、区(县)两级分别建立专户专档,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建立档案库,持续跟踪,定期更新相关信息。
(四)排查内容
1.网贷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或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借贷余额、出借人总数、分支机构数量及分布等。
2.网贷机构各类产品及业务运营情况,包括产品期限、综合收益率、逾期率等。
3.网贷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是否存在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观、不及时;是否未实行出借人资金第三方存管等问题。
(五)汇总研判
各区(县)政府应于2016年7月15日前,完成摸底排查工作,汇总本地区问题机构总体数量、各类问题机构的占比等,对排查情况形成初步判断,并将排查报告上报联合工作办公室。
联合工作办公室负责汇总本市问题机构总体数量、各类问题机构的占比等,并据此对全市机构风险状况进行判断,形成排查报告,并于7月底前报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
四、明确定性、分类处置
(一)分类标准
一是网贷机构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二是业务符合直接借贷的标准,即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机构实现的直接借贷;三是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即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四是落实出借人及借款人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五是信息披露完整、客观、及时,并且具备合规的网络安全设施。
(二)甄别分类
各区(县)政府参照上述标准,会同金融管理部门根据摸底排查结果、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处理方式等因素,将本次排查范围内的网贷机构划分为三类:一是合规类,即此类机构严格遵守信息中介定位,稳健经营、运作规范,具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风险控制能力,基本符合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是整改类,即此类机构大多数运行不规范,风险控制不足,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大多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触及业务“红线”的问题;三是取缔类,即此类机构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三)分类处置
分类处置措施:一是对被认定为“合规类”的网贷机构,由即将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监管部门进行持续监管,支持鼓励其合规发展,督促其规范经营。二是对被认定为“整改类”的网贷机构,由各区(县)政府督促此类机构限期整改各自问题,并定期向各区(县)政府持续报告整改情况;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其继续整改或淘汰整合,并及时依法予以处置,联合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协调、指导,挂牌督办。三是对被认定为“取缔类”的网贷机构,由工商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由联合工作办公室将相关材料及时移送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配合开展案件查处。同时,由公安司法机关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分类处置过程中,各区(县)政府对能直接定性的P2P网贷机构,要直接进行分类处置;发现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办。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将分类认定结果抄送给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由其在网站进行公布。在记载负面信息、扶优抑劣的同时,进行全社会信用制约,防止整顿类、取缔类网贷机构实际控制人、相关责任人再以其他方式违规展业或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而使投资者蒙受损失。
对摸底排查及分类处置过程中各区(县)政府遇到的问题,可向联合工作办公室反映,由其进行汇总登记并做好与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沟通。
(四)总结督导
联合工作办公室将组织相关单位适时赴各区(县)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区(县)政府应对检查、查处、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并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送联合工作办公室。联合工作办公室将根据各区(县)情况,形成本市规范整治工作总体报告,并于2016年12月底前报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专项整治工作实行责任制,对因责任不到位、措施不到位引发相关风险进一步扩大或整治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市政府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五、加强配套支持
(一)开展宣传教育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结合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月活动,利用行业资源,在各自领域内推进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借助典型案例剖析、常见手法曝光、政策制度解读等,厘清合法和非法的界限,加强互联网金融适当性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及产品认知、风险识别能力,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同时,健全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宣传教育进楼宇、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逐步树立投资者买者自负的风险意识。
(二)完善举报处理
市相关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在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上海网络社会征信网”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各相关部门对提供线索并经查证核实的举报人可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搞好舆情引导
市委宣传部与联合工作办公室密切配合,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宣传管理,统一对外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负责舆情监测及舆论引导。市维稳办指导各区(县)落实属地维稳责任,切实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六、建设长效机制
市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完善监测预警及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和行业自律作用,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构建“有监管、有自律”长效机制,促进本市网贷行业合理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一)严格准入管理
对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以及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企业或个人,相关有权部门应按照“穿透式”原则进行及时认定并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定及处理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网贷”“网络借贷”“P2P”等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工商局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即将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监管部门,并与其加强协调沟通,对该类企业持续关注,及时发现并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
市相关部门应加强P2P网贷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其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P2P网贷机构落实银监会即将出台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专项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用好技术手段
推动建立P2P网贷机构监管技术的支持、统计、报告、披露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及时掌握P2P网贷行业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P2P网贷行业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P2P网贷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完善监管规则
市相关部门应归纳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实施“穿透式”监管。透过P2P网贷机构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链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并落实即将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五)加强行业自律
市相关部门应充分发挥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及市场主体的作用,指导其加强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约束,明确行业自律标准、健全信息披露、建立从业人员禁入名单制度等。同时,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组织开展行业风险监测评估,构建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工作机制,形成依法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网贷行业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附件6
上海市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为,惩治通过互联网从事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为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创造良好环境,切实发挥互联网股权融资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一是通过全覆盖的集中排查,全面掌握互联网股权融资现状。对排查中发现并确认的问题,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对有关机构和个人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严肃处理。二是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涉及互联网股权融资的非法金融活动案件,依法严肃处理涉案机构和人员,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三是加大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使投资者和互联网股权融资从业机构及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规定,增强依法经营、审慎投资的意识。四是进一步健全法规制度,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为互联网股权融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工作原则
1.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坚持条块联动,实现协作配合。
2.周密部署,全面排查。结合互联网股权融资的特点,拟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排查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落实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3.突出重点,集中整治。既要坚持问题导向,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有力打击各类非法证券活动及非法集资行为;又要集中整治不规范行为,消除风险隐患,实现风险有效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
4.积极稳妥,讲究策略。讲究方式方法,把握力度节奏,妥善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切实管控好整治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5.近远结合,注重实效。既要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股权融资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又要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建立健全互联网股权融资长效监管机制。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机制
在上海市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上海市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工作小组”),由上海证监局、市金融办共同负责,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维稳办、市网信办、市信访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为成员单位;市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上海证监局。
市工作小组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县)的具体整治工作,集中解答专项整治工作中各类问题,汇总本市摸底排查总体情况和规范整治工作总体报告。
各区(县)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团队,并根据市工作小组下发的实施方案,开展情况排查、清理整顿、属地维稳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上海证监局、市金融办共同牵头会同工商、通信管理等部门及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结合举报线索,参考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汇总分析信息,排摸制定本市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机构名单。
2.上海证监局负责对本市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专业指导;细化工作方案,统一提供各类信息表供各区(县)在专项整治不同阶段使用;配合证监会制定股权众筹行业监管制度,做好股权众筹融资业务试点相关准备工作;组织开展辖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排查整治工作;按照本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配合做好相关认定意见和处置工作;推进工作实施,做好工作情况汇总、研判;定期编写并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简报、专报;配合本市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投资者宣传教育工作。
3.市金融办组织、协调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市工作小组相关部署开展本市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股权众筹)专项整治工作;会同上海证监局组织开展本市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配合开展工作。
4.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协助提供本市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机构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相关资金流水;加强对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指导,督促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5.市工商局负责严格对本市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机构的准入管理,严控增量,规范存量;配合排摸制定本市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机构名单;按照《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牵头开展本市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机构违法广告行为整治;按照本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处置取缔工作。
6.市通信管理局负责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挖掘可疑的机构企业信息,依法处置相关违法违规网站平台。
7.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涉嫌非法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案件,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配合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按照本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做好相关打击处置工作。
8.市信访办依法受理、转送相关群众信访事项,配合维稳、公安等部门落实有关维稳措施。
9.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统一对外宣传口径;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配合开展与专项整治工作有关的舆情与信息监测等工作。
10.各区(县)政府根据上海证监局、市金融办下发的本市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机构名单,开展排查、初步认定及后续处置工作,并做好相关应急预案。
11.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进一步规范本市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业务。
市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形成合力,有效推进本市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三、摸清底数、全面排查
(一)排查对象
1.上海证监局、市金融办下发的本市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机构名单中列明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机构。
2.风险排查或举报线索中发现的名单范围外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机构。
3.辖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情况。
(二)任务分解
按照注册地原则,对本市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注册地与经营地在同一区(县)内的,由属地区(县)政府落实具体排查整治工作;对注册地与经营地在不同区(县)的,原则上以注册地为主落实具体排查整治工作,经营地所在区(县)政府做好配合工作;如遇经营地涉及2个及以上区(县)的或跨省(市)的,报市工作小组研究确定,明确由相关区(县)政府具体落实。
对辖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名单范围内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机构及其他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的业务,由上海证监局组织开展排查和整治。
(三)排查方式
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内各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机构基本情况逐一进行排摸核实,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融资者及其融资业务一并进行排查,通过电话联系、现场勘查、高管约谈、资金排查、投资者调查核实等方式了解情况,辅以网上核验、现场实地认证等,并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等对核实后的信息进行确认。同时,建立专户专档,持续跟踪,定期更新相关信息。上海证监局负责汇总各区(县)的排查结果,按“一户一档”原则,建立档案库。
(四)排查内容
1.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
2.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4.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5.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
6.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
7.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8.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五)明确界限
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1.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2.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4.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购买建议。
5.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宣传。平台及融资者发布的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虚构项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宣传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6.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平台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投资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7.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排查,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六)汇总研判
各区(县)政府于2016年7月15日前,完成摸底排查工作,汇总本地区问题机构总体数量、各类问题机构占比等,对排查情况形成初步判断,并将排查报告报送市工作小组。
市工作小组负责汇总本市问题机构总体数量、各类问题机构的占比等,并据此对全市机构风险状况进行判断,形成排查报告,并于2016年7月底前报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证监会)。
四、分类处置、督导总结
(一)分类处置
对整治中发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应切实予以规范。发现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非法从事证券活动的,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宣传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发现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发现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欺诈发行等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整改、有效控制风险、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拒不配合整改、提供虚假情况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总结督导
市工作小组将组织相关单位适时赴各区(县),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区(县)政府应对检查、查处、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送市工作小组。市工作小组将根据各区(县)情况,形成本市规范整治工作总体报告,于2017年1月底前报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证监会)。专项整治工作实行具体责任制,对因责任不到位、措施不到位引发相关风险进一步扩大或整治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市政府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三)时间进度
按照摸底排查、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验收和总结四个步骤,稳步推进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具体要求和时间进度,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即摸底排查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督查和评估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总结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五、加强配套支持
(一)开展宣传教育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结合证监会组织的“公平在身边”系列投资者保护教育活动,利用行业资源,在各自领域内推进宣传教育,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常见手法曝光、政策制度解读等,厘清合法和非法的界限,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同时,健全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宣传教育进楼宇、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逐步树立投资者买者自负的风险意识。
(二)完善举报处理
市相关部门建立本市互联网股权融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互联网股权融资风险专项整治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对提供重要线索或为侦破案件提供重大帮助的举报人可予以奖励。
(三)搞好舆情引导
市委宣传部与市工作小组密切配合,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宣传管理、统一对外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负责舆情监测及舆论引导;市维稳办指导各区(县)落实属地维稳责任,切实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7
上海市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保监会决策部署,推动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完善监管制度规则,实现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保险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服务经济社会方面的独特优势。
(二)工作原则
1.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存在的风险进行整治,有效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同时广泛排查保险业互联网经营模式和保险产品,为完善监管奠定基础。
2.分类施策,标本兼治。根据违法违规情节分类施策纠偏,讲究方式方法、力度节奏,妥善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既要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风险,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又要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3.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市相关部门和上海保监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充分考虑互联网保险跨区域、跨领域的特点,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内外协调和上下联动。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健全工作机制
在上海市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上海市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办公室”),由上海保监局、市金融办共同负责(联合工作办公室设在上海保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维稳办、市网信办、市信访办、市财政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相关整治工作,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织体系。
(二)明确职责分工
联合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形成合力,有效推进本市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1.上海保监局按照中国保监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各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风险整治工作;细化方案、编制相关信息表,开展业务培训,指导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展本市涉保险类非保险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网络平台、互联网信贷平台、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定期编写并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简报、专报。
2.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根据联合工作办公室具体要求,开展本市涉保险类非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指导,督促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3.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协助提供本市涉保险类非保险机构利用第三方支付机构走账的资金流水。
4.市工商局负责牵头本市涉保险类非保险机构违法广告行为的整治。
5.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案件,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配合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6.市信访办依法受理、转送相关群众信访事项,配合维稳、公安等部门落实有关维稳措施。
7.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统一对外宣传口径;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8.各区(县)政府在市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指导下,做好本辖区涉保险类非保险机构的整治工作,并做好相关应急预案。
9.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举报制度,收集并提供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线索。
三、整治重点和措施
(一)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
根据中国保监会统一部署,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等问题。具体措施为:一是加强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产品信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二是排查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包括高现价产品)相关风险,汇总报送中国保监会。三是加大互联网高现价业务查处力度,对存在违规问题的公司予以严肃查处。
(二)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
重点查处和纠正以下问题:一是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二是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三是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
(三)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一是清理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二是查处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
保险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保险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
(四)配套措施
互联网保险从业机构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要求,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依靠举报和重罚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纠正不当行为,对违法违规机构进行严厉查处。
四、时间进度
(一)摸底排查。通过全面排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摸排风险底数,包括:对万能险存在的销售误导等风险进行排查,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的合规合法性,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情况。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15日前完成。
(二)查处整改。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相关问题限时、全面整改。根据保监会统一部署,适时下发专项通知,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严肃查处、对违规经营的市场主体采取叫停业务、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15日前完成。
(三)总结报告。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有关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领导小组和国家层面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此项工作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刻认识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意义,按照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细化整治内容,认真开展工作,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务求工作实效。创新方式方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深入剖析问题成因,分类处理。坚持即查即改,对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说明情况,并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三)加强协调配合。针对互联网保险活动跨区域、跨领域、难追责的特点,做好上下沟通及内外协调,形成风险防范合力。加强协作配合,明确职责与分工,推动各有关部门纵横联动和信息共享,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四)建立长效机制。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从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入手,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对互联网保险的监测预警,引导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控,形成对互联网保险领域全覆盖的长效监管体制机制。
附件8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工商总局等17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积极防范化解日益凸显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努力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和风险防范并举,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作。高度重视此项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二)依法履职,稳妥推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依法整治、合规处理。
(三)突出重点,着眼长远。集中力量,对当前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强化机制建设,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取得实效。
三、组织领导
在上海市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上海市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工作小组”),市工商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网信办等为成员单位;市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市工作小组负责本市有关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统筹协调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各区(县)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团队,并根据市工作小组印发的实施方案,开展情况排查、清理整顿、属地维稳等工作。
四、工作重点和措施
(一)清理整治互联网金融广告
1.强化广告和网络交易行为监测和检查工作。加强对利用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等主要大众媒介,以及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网站和财经金融信息网站等综合型互联网站发布的互联网金融广告的日常监测;对本市P2P网络交易等平台开展专题监测。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依据工商部门职能依法处理,或及时移送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2.重点查处以下9类广告违法内容:一是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的;二是对未来效果、收益或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的;三是夸大或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的表述的;四是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的;五是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六是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七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的;八是宣传国家有关金融、证券、保险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九是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3.对监测和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广告,依据《广告法》的规定依法处理;对广告中涉及的金融机构、金融活动及有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通报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甄别处理;对调查发现的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予以进一步调查。
4.对广告内容虽无显性违法,但广告主的经营活动已由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应及时通知广告发布单位立即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对拒不停止发布的广告发布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5.根据国家职能部门要求,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金融广告发布市场准入清单,明确发布广告的金融及类金融机构是否具有合法合规金融业务资格、可从事何种具体金融业务等,研究制定禁止发布负面清单和依法设立金融广告发布事前审查制度。
(二)排查整治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行为
1.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与金融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部门监管互动,依法公示相关市场主体信息,将失联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对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将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并将这类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3.对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且情节严重的企业,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其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任职资格限制。
4.运用大数据手段,对被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汇集其在其他企业的任职和投资信息实施延伸监管。对在多个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企业有投资的股东,汇集信息,并将其未来投资的企业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三)加强部门间执法联动
市工商局定期编写并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简报、专报;加强工商、金融管理、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工商部门日常监管环节发现的疑似非法金融活动的线索,及时告知、及时移送金融管理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查处网上非法活动,需要进一步采取网站关闭措施的,及时将网站名单提请通信管理部门关闭。
五、工作安排
(一)部署准备阶段(2016年4月底-5月底)。结合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和工商等部门职能特点,制定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做好动员部署。
(二)摸底整治阶段(2016年6月初-11月底)。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向网站开办者、网络广告经营者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处置涉嫌违法线索。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6年12月初-2017年1月底)。各单位对本地区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和做法,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形成整治报告报送市工商局。市工商局汇总形成报告,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