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7〕7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管理办法》(沪府〔2011〕93号)即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5日
上海市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管理办法
一、为了统一审批标准,优化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做好行政审批业务手册(以下简称“业务手册”)和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的制定、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制定、执行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适用本办法。
中央在沪机构制定、执行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可以参照实施本办法。
三、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是本市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制定、执行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全市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制定、执行。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审改办”)是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管理机构。
四、业务手册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操作标准,办事指南为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审批的具体指引并按照相关规定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以业务手册为标准,对符合业务手册要求的应予批准;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审批,根据办事指南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予受理。非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
五、行政机关应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业务手册编制指引》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引》中规定的工作规范和程序,制定、执行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
六、行政机关应就每项行政审批制定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市审改办应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编制计划。新设立的行政审批,应在实施前完成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编制工作。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每过5年应予修编并重新颁布,其间可以修订发布修正稿。
七、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制定,应充分体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内容,有法律文件规定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文件规定制定,并加以细化;法律文件没有具体规定的,要从实际出发,依法合理制定,做到权限合法、业务详细,程序高效、便民,具有可操作性。
八、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编制应坚持“谁实施、谁制定”的原则。委托实施区及乡(镇)街道实施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由编制单位在市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制定,其中涉及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查方式、审查内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监督检查方式、内容和处理等,依法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或审定。
垂直管理部门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九、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行政机关应自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审改办报送备案。同级审改办对报送备案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应依据指引进行审查,自接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审查意见通知行政机关。
审改办未发现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存在违反指引和明显不合理情形的,应予备案;对违反指引或明显不合理的,不予备案。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审改办的审查意见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同级审改办。
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备案系统,提高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备案工作效率。
十、审改办应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协助、配合。
审改办应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价,并提出改进和优化的建议。
根据实施行政审批动态管理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内容进行调整,同时报送同级审改办备案。
十一、违反本办法的行政机关,由审改办予以教育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由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法纪,追究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