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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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7〕8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2年5月16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方案》(沪府〔2012〕50号)自2017年12月1日即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9日

上海市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方案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以“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少审批、少收费,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群众创造”为目标,针对产业项目落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强化基础、提前介入、告知承诺、同步审批、会议协调、限时办结等举措,进一步整合审批资源、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审批成本,实现产业项目开工之前的审批流程优化,加快规划落地、项目落地。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规划工业区块内的产业项目。

本市规划工业区块名录,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三、具体措施

(一)提高产业项目服务水平

1.强化提前服务。对产业项目涉及的选址定点、现场勘察等基础工作,行政机关可作为行政指导,在受理之前提前开展。现场勘验和确认后应做好记录,向申请人告知结果信息并提供服务指导,行政机关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无情形变化的,可免予再次勘验。

2.提供免费全程代办服务。区立项项目涉及市政府部门审批权限的,根据申请人自愿申请,可由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受理窗口受理后,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建立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免费代办开工前手续。

3.设置专门窗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办理产业项目审批,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各个阶段所涉及的审批事项、审批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协助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行政审批机关,全程跟踪督查产业项目审批进度。

(二)创新产业项目审批方式

1.做好项目前期准备

完成土地储备、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入市组织所涉及的主要手续,确保投资主体在产业项目评审通过后,即可进入市场拿地。统一编制产业区块控详规划,以及电力、信息通信、水利、供水、排水、绿化、市容环卫、市政、交通、消防等专项规划和标准。由招拍挂办公室征询相关管理部门后,取得土地出让条件。实施工业用地前期储备开发,郊区每区在500亩左右。由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园区、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前期开发主体或土地储备部门负责开展区域评估评审,市、区两级财政可给予适当支持。

2.整合流程

涉及申请人的产业项目开工前的审批流程整合为土地取得和立项、设计文件、开工手续三个阶段。土地取得和立项阶段,包括方案设计审核,以及入市组织之后初步设计文件审查之前所涉及的主要手续。设计文件阶段,包括初步设计阶段的手续,以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查之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所涉及的主要手续。开工手续阶段,包括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申请人开工之前所涉及的主要手续。

3.同步办理

涉及申请人的同一阶段行政审批,实施同步办理。相互制约的,依据区政府产业项目准入评审意见,通过告知承诺,实施先行受理、先行审查,申请人可先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但不属于告知承诺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规划许可证阶段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并入初步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同步办理。

建设项目防雷工程初步设计审核、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图审核、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检测验收登记,同步办理。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不作为行政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同步办理。

产业项目的直接发包手续办理和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同步办理。

同步受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与对建设工程施工的许可,报监材料齐全的,当场发放《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办结单》;施工许可材料齐全的,管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取消不必要环节

简化设计方案审核。除特殊项目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免于审核。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注明是否免于审核。对于免于审核的,相关行政机关以《合同》作为审查依据。

推动将区立项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和抗震设防审批下放给区审批。

项目资金不属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且不属于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可直接发包。减免直接发包的产业项目的工程交易服务费。

能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探索通过产业项目评审准入会议配置具体项目,进一步优化、简化有关指标的核定方法、程序等。

实施工业用地带产业项目挂牌。

完善产业项目评审准入制度,整合现有的产业项目评审准入会议和工业用地带产业项目挂牌集体决策等。

(三)规范评估评审

1.目录管理。建立行政审批评估评审目录。凡未进入目录者,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进行评估、评审;对要增加评估评审事项的,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备案列入目录后,方能予以实施。不得擅自或变相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其他机构代办,收取审查费用。不得限定申请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书,应同等对待。

2.标准管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评估评审,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评估评审,应予取消。加大通过标准进行管理的力度,及时对各类评估评审内容进行总结提炼,上升为各种标准或技术规范。

3.分类管理。制定并公布评估评审分类管理目录,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或危害程度,采用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等形式,实施差异化评估评审。简化评估评审的程序,推行标准化、格式化评估评审。推行区域评估评审,已经完成评估评审的区域中包含的建设项目或整体建设项目中包含的单个建设项目,可不再单独进行评估评审,或简化其评估评审。评估评审的简化,包括评估评审形式和内容的简化。

(1)对水土保持方案,除征占地面积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外,不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只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由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园区、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前期开发主体或土地储备部门统一编报,经水务部门审批后,申请人不再单独进行报批,可直接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

(2)对卫生学评价,在进一步完善卫生学评价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探索对诚信度较高的单位,实施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告知承诺,申请人不再提交卫生学预评价报告。对用途单一、无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机构可采用卫生学评价表的形式进行评价;对用途及危害因素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机构进行全面评价并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

(3)对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简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方式。根据不同的投资总额,探索采用项目申请登记表、项目申请报告表、项目申请报告书等形式。

(4)对环境影响评价,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产业园区,在引进与产业定位相一致的建设项目时,其环评工作适当简化。对需要开展环评文件技术评估的建设项目,技术评估工作可提前介入。

(5)对交通影响评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水资源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实施区域评估评审。除重要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评估评审。由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园区、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前期开发主体或土地储备部门统一编制分区评估评审文件。分区评估评审文件经行政机关审定后,申请人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产业区块的分区评估评审文件内容,落实有关措施,在项目报批时,不再进行评估评审,以分区评估评审文件或告知承诺书等作为该项目的申请材料,进入相关行政审批流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快制定操作办法。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涉及部门要对照本方案,根据职责分工,尽快制定本部门操作办法,明确优化内容,理顺工作流程等,特别是要按照“在法定时间的基础上压缩三分之一”的目标,逐一确定对外承诺期限,并向社会公布。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优化方案在本系统的落实工作,加强对区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办理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严格执行上海市一般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上海市一般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是按照本方案设计的一般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在实施过程中,应按照项目的性质、特点、内容、规模等,依照法律文件的规定以及审改文件的要求,确定具体项目所涉及的办理事项和办理环节。每阶段所涉及的同步办理事项,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既可全部同步办理,也可部分同步办理。

(三)尽快完成涉及产业项目的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相关部门对涉及产业项目的行政审批,应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管理办法》规定,依据《上海市行政审批业务手册编制指引》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引》地方标准,抓紧完成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编制,形成产业项目行政审批的业务标准和服务标准,及时依法公布办事指南、技术规范等。

(四)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批流程的编制和管理,要及时协调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项目审批全过程的监管,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流程审批,并负责解释本方案。

(五)本方案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原审批流程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上海市一般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

附件

上海市一般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

一、前期准备

(一)土地储备

1.办理事项

专项规划和控详规划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储备),10个工作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30个工作日;地块勘测定界测绘,7个工作日(房屋土地调查中介17个工作日);农转用征地项目报批,20个工作日;征地包干;土地储备审批,1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20个工作日;填堵河道的审批,20个工作日;防汛工程设施废除的审批,20个工作日;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15个工作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15个工作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20个工作日;交通影响评价审批,20个工作日;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审批,20个工作日;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0个工作日。

2.办理部门

区政府,园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房屋管理、水务、地震、交警、气象、环保、国家安全部门。

3.评估评审

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评审;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相应资质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防汛影响论证;区域交通影响评价;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国家安全风险评估。

4.办理程序

(1)由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园区,或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前期开发主体,或土地储备部门,负责办理专项规划和控详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防汛影响论证、区域交通影响评价;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国家安全风险评估。

(2)由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园区,或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前期开发主体,或土地储备部门,申请专项规划和控详规划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储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地块勘测定界测绘→农转用征地项目报批→征地包干→土地储备审批,同步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填堵河道的审批、防汛工程设施废除的审批、区域交通影响评价审批、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审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

(二)入市组织

1.办理事项

土地出让条件征询,10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15个工作日;土地出让方案编制与审批,10个工作日;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3个工作日;出让人组织准备出让公告发布,2个工作日;土地出让公告,20个工作日。

2.办理部门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房屋管理、水务、民防、卫生计生、交警、绿化市容部门,市或区政府,市土地交易中心。

3.评估评审

有资质的土地评价机构评估土地价格。

4.办理程序

(1)由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园区,或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前期开发主体,或土地储备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价机构评估土地价格。

(2)由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园区,或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前期开发主体,或土地储备部门入市申请,各区招拍挂办公室开展或申请以下相关工作:土地出让征询→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出让方案编制与审批→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公告发布准备→土地出让公告。

(3)市土地交易平台发布出让公告。

(4)投资、产业等部门对产业项目评审通过后,相关部门对项目核准、环评等工作提前介入,负责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向申请人全面准确地提供本阶段或各审批阶段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

二、土地取得和立项(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

(一)办理事项

挂牌、摘牌、签订成交确认书,当场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土地初始登记;对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许可;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方案阶段)(涉及职业危害、生活饮用水、室内空气质量、传染病等);核发取水许可决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对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方案的审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意见征询;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审核;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审核;出入口审核;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方案阶段)。

(二)办理部门

市土地交易中心,市或区政府,规划国土资源、房屋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水务、交警、消防、卫生计生、绿化市容、民防、地名管理部门。

(三)评估评审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节能报告编制;卫生学预评价(涉及职业危害、生活饮用水、室内空气质量、传染病等);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可一次性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如需要,同时开展编制项目申请报告、节能报告、卫生学预评价(涉及职业危害、生活饮用水、室内空气质量、传染病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高层建筑或者周边有住宅、文教卫生建筑的,须加送有相应资质部门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在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完成并报区专门窗口的同时,申请人可确定勘察设计机构,开展施工图的设计工作。

2.申请人摘牌、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出让合同,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挂牌同时,园区或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助申请人将本阶段所涉及办理事项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有关办理部门。对于本阶段所涉及的办理事项,办理部门实施同步受理、同步审批,对于相互制约的,实施告知承诺。

(1)受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时,对出让合同及付款凭证实行告知承诺,先行受理、先行审查,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和全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当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2)受理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方案阶段)(涉及职业危害、生活饮用水、室内空气质量、传染病等)时,对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方案设计审核意见书,实行告知承诺,先行受理、先行审查,待收到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方案设计审核意见书后,当场核发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方案阶段)意见。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与对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同步受理、前置审批。

(4)申请人凭立项批复办理对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许可,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发放审核通过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管程序告知单》。

(5)受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计划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实行告知承诺,先行受理、先行审查,待收到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计划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后,当场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

(6)受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方案阶段)时,对可研报告批文、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实行告知承诺,先行受理、先行审查,待收到可研报告批文、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后,当场核发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审核意见单。

三、设计文件审查(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不同,办理期限为10/20/30个工作日)

(一)办理事项

建设工程玻璃幕墙专项审查;抗震设防审批;超限高层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审核;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审核;对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批;建设工程配套绿化总体文件审查;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初步设计文件阶段)(涉及职业危害、生活饮用水、室内空气质量、传染病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图;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初步设计文件审查阶段);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规划许可证阶段);建设项目防雷工程初步设计审核;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图审核;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检测验收登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审批;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办理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环保、交警、消防、水务、民防、绿化市容、气象、环保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三)评估评审

建设工程玻璃幕墙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建设工程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专家评审;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项目技术审核;节水设施评估报告;防汛影响评价报告;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书;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环评报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评审;特种设备使用专项论证。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内容等,进行建设工程玻璃幕墙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建设工程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专家评审、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项目技术审核、节水设施评估报告、防汛影响评价报告、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书、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评审、特种设备使用专项论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专门窗口。同时,选定审图公司,签订审图合同。期间,申请人可穿插自行确定监理、施工单位。

2.园区或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助申请人将本阶段所涉及办理事项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有关办理部门。对于本阶段所涉及的办理事项,办理部门实施同步受理、同步审批,对于相互制约的,实施告知承诺。

(1)建设工程玻璃幕墙专项审查,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审图时落实。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提交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光反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和专家论证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结构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2)建设项目防雷工程初步设计审核、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图审核、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检测验收登记,同步受理、同步审批。其中,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检测验收登记,不再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批复”和“防雷(电气)施工图”两份申请材料。

(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初步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规划许可证阶段),同步办理。核定配建民防工程时,对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先行审批;对符合规定无法配建民防工程的,收取民防工程建设费。

(4)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对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核查,建设单位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及经评审通过后的专家审查意见书。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实行告知承诺,先行受理、先行审查,待收到《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当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开工手续(办理期限为6个工作日)

(一)办理事项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直接发包手续办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登记备案;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登记备案;设备监理承发包(按规定需要进行设备监理的项目);对城市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处置(分批排放、回填)的申报核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对建设工程施工的许可;开工放样复验审批。

(二)办理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绿化市容、民防部门。

(三)评估评审

相关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等规划控制线进行现场定界;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现场检测;深基坑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评审。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金融机构办理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专用账户开户及资金存入证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确认函(项目建设参与单位中涉及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企业的)、通过工程项目专用账户支付给施工总包企业的工程款银行入账凭证、施工总包企业设立的外来从业者工资发放账户银行开户回执、列入两年内出现违规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名单的施工总包企业工资保证金入账凭证。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即可委托具备城镇规划定线测绘资质、并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授权的测绘单位对相关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等规划控制线进行现场定界和编制定界成果报告资料;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进行现场检测和编制检测成果报告资料,编制深基坑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并组织评审。

2.园区或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助申请人将本阶段所涉及办理事项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有关办理部门。对于本阶段所涉及的办理事项,办理部门实施同步受理、同步审批,对于相互制约的,实施告知承诺,但不属于告知承诺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1)受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时,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实行告知承诺,先行受理、先行审查,待收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后,当场发放《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办结单》,其中,民防工程报监,由民防安质监部门办理报监办结手续。

(2)受理对建设工程施工的许可时,对《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办结单》,实行告知承诺,先行受理、先行审查、先进行现场核查,待收到《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办结单》后,当场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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