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级政府“十三五”节能降碳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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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7〕6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级政府“十三五”节能降碳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区级政府“十三五”节能降碳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3日

区级政府“十三五”节能降碳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上海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以及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的约束性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节能和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规划》等,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要求,健全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推动责任下沉落实,确保实现本市“十三五”节能降碳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级政府。

(二)考核内容: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降碳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降碳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政府下达给各区的“十三五”节能降碳目标、明确的能耗和碳考核统计口径和各区备案的年度节能降碳目标为基准,各区节能目标依据市统计部门核定的目标完成情况和“十三五”进度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各区降碳目标依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部门等单位核定的目标完成情况和“十三五”进度完成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其中,年度能耗强度下降目标5分,“十三五”能耗强度进度目标10分;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5分,“十三五”能耗总量控制进度目标10分;年度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5分,“十三五”碳排放强度进度目标5分;能耗和碳强度的年度目标、进度目标超额完成的适当加分。

节能降碳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对各区落实节能降碳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其中,目标责任落实3分,结构调整8分,能源结构优化7分,重点领域节能降碳27分,技术推广和试点示范4分,基础保障11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5分及以上,下同〕、良好〔80分(含)-95分(不含)〕、合格〔60分(含)-80分(不含)〕、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年度能耗强度指标不降反升;

2.能耗强度下降的年度目标和累计进度指标均未完成;

3.年度碳强度指标不降反升;

4.碳强度下降的年度目标和累计进度指标均未完成。

三、考核程序

(一)报送目标:各区政府按照市政府下达给各区的“十三五”节能降碳目标,合理确定本区年度节能和降碳目标,于当年3月底前报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备案。

(二)各区自查:每年4月底前,各区政府将上年度本区节能降碳目标预计完成情况和节能降碳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

(三)现场考核: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公务员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机管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区上年度节能降碳目标完成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四)综合评定:根据市统计部门等部门核定的相关指标和现场考核情况,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市政府。

(五)结果公告:各区节能降碳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节能减排办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各区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各区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评价管理,实行问责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区,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同时,市、区节能审查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严实施节能审查。

(三)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区政府要在社会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在节能降碳考核工作中如发现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上海市区级政府“十三五”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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