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上海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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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7〕7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上海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十三五”上海市结核病防治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8日

“十三五”上海市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进一步推进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减少结核病危害,根据《“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十二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本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巩固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全面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户籍人口结核病发病率和死亡率保持历史低水平,外来常住人口结核病发病率呈下降趋势;肺结核患者全程系统管理率96.9%、治愈率873%,各项管理指标达到了“十二五”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目标要求。

同时也要看到,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老年人群结核病发病率高,流动人口结核病发现和治疗管理难度大,结核病耐药率居高不下,艾滋病和结核病双重感染发生率不断上升,结核病防控部门协调机制仍需加强,专业队伍能力建设有待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能力有待提高,社会公众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不高,防范意识相对薄弱等。本市结核病防治任重而道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聚焦重点做好“治未病,抓医改,补短板”工作,全面深化结核病防治工作,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程管理,不断降低新发病率,提高治愈成功率,继续将本市结核病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推进健康上海建设。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公众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综合防治,全面落实结核病防控策略。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本市“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职责明晰、协同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综合防治服务能力和服务管理质量不断提高,实现结核病及早发现、规范治疗和全程管理。医疗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本市结核病疫情继续控制在历史低水平。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5%以上。

3.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胸片检查列为初、高中毕业体检和大中专院校入学体检必查项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居民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结核病网络实验室检测能力进一步提高,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培养。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病原学阳性患者分子生物学耐药检测比例达到8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5.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实现有效衔接。巩固完善本市结核病治疗费用减免等政策,减轻患者负担。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结核病综合防治服务体系,提高结核病防治能力

1.巩固完善本市“三位一体”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模式。积极推进本市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明晰、协同配合的服务体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化结核病发现和首诊负责制,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开展结核病筛查,及早发现患者和疑似患者,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登记信息填报、健康教育、结核病病原学检测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以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配合做好个案管理,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卡介苗接种门诊要积极落实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要求,不断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

2.优化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本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整合医疗资源,合理布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方便患者就医。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结核病及与结核病诊治相关的诊疗科室的建设,提高结核病及其并发症的成功治疗率;要强化院内感染控制措施,切实落实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等规范要求;要因地制宜推广应用新诊断技术,不断提高结核病尤其是耐多药和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诊治能力。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支持结核病防治等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优化结核病防治机构设施条件。

(二)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结核病防治意识

1.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围绕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随访管理等环节,不断加大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公益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推动形成公众积极支持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宣传、文广影视、新闻出版、网信、工商、绿化市容和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结合部门优势,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公益宣传,以“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开展集中的主题宣传活动。卫生计生、教育、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不断拓展和提高“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内涵与质量。科技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内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重点加强口岸等场所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会、红十字会等单位要在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的同时,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2.继续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或密切接触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以及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宣传教育实效。卫生计生部门要创新方式方法,加大力度开展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健康教育内容。教育、共青团和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单位要督促学校落实结核病防治知识专题教育任务,积极发挥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和学生家长等作用,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卫生计生、民政、工商、工商联和街道(镇)等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加强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用工单位和社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宣传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在建筑工地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公安、司法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被监管人员入监(所)和日常教育的内容。民政、文广影视、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和街道(镇)等部门要以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老年活动室等社区综合服务场所为平台,以老年人群等为重点,积极开展预防结核病宣传教育活动。

(三)巩固完善“非中心化”病例发现机制,进一步规范患者诊疗和社区健康管理

1.提高结核病早期发现能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做好在因症就诊人群中结核病患者的发现和转诊,对有咳嗽、咳痰二周以上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进行筛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按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并协助其转诊到居住地所在的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规范诊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结核病主动筛查,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对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等重点人群进行结核病筛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结合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推进对65岁及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健康体检机构要主动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组织开展口岸的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加强出入境人员的结核病主动筛查,并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筛查纳入新生入学健康体检项目和教职工年度健康体检项目;公安和司法部门要将结核病筛查纳入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强制医疗所等)入监(所)人员的健康体检项目。卫生计生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结核病耐药监测和检测工作,积极推广应用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提高耐药结核病发现水平。

2.规范结核病诊断和治疗。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结核病诊疗规范,按照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南要求,搞好肺结核和耐多药肺结核病患者的诊断和治疗,探索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对非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的患者要建立就诊绿色通道,切实落实院内感染控制措施。市级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儿童结核病诊疗服务,对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中5岁及以下儿童、小学和初中生中结核菌素强阳性者探索开展预防性治疗服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结核病诊疗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积极发挥中医药在耐多药肺结核治疗、康复中的优势。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结核病诊疗工作的质量管理,将结核病诊疗和检测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市卫生计生委要组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市临床检验中心负责全市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和临床诊疗质量的管理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切实做好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与支持工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要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

3.落实结核病患者社区健康服务与管理。按照本市实有人口管理和居住证制度等的要求,切实落实结核病分级诊疗和随访服务与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落实肺结核患者社区健康服务与管理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并不断完善结核病患者转诊追踪、诊疗和随访服务与管理等工作的衔接机制,充分应用“上海市健康管理云平台”(以下简称“健康云”)为患者提供精细、全程的随访服务,有效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和服务管理效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结合建立家庭医生制度,按照结核病防治工作相关规范要求,落实社区居民签约服务等工作规范,落实结核病疑似/确诊肺结核患者的报告、转诊和追踪,做好在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的重点观察,做好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公安、街道(镇)要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患者追踪管理等工作。

(四)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降低结核病传播风险

1.强化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结核病筛查,对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之间要建立健全协同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各级教育和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学校结核病疫情通报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与辖区内高校建立健全结核病疫情通报和防治工作定期会商机制。教育部门要全面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报告、学生健康申报、病因追踪和健康教育等结核病综合防控措施,将胸片检查纳入初、高中学生毕业体检和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体检的必检项目。各级各类学校要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结核病疫情报告,落实学生肺结核患者的休复学措施,组织开展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出现聚集性疫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加强对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监测和调查处置等。

3.强化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各区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切实落实对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诊疗、报告和社区管理等措施。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患者转入、转出信息的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及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转诊人员的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工作。

4.强化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岗位培训内容,开展对被监管人员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由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五)落实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措施,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进一步减轻结核病患者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结核病患者相关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市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政策,提高肺结核患者医疗保障水平。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实施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进一步提高信息化管理能力。卫生计生、经济信息化部门要积极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本市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利用物联网和互联网技术开展患者随访和管理服务,提高治疗依从性及全程治疗管理率。要充分应用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信息系统和“健康云”平台,加强区域人口健康信息整合,推动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和患者之间的信息共享。完善本市“基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结核病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落实结核病防治信息填报及管理要求,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

进一步加强政府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充分发挥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平台作用,强化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统筹与协调,有效落实部门防治工作职责,继续将本市结核病疫情控制在较低水平。各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区域结核病防治规划或实施方案,落实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目标。要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提高使用效率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根据卫生投入政策,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际国内合作项目的经费支持,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支持、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对各类结核病防治资金的统筹协调、使用与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强化以结核病诊断、治疗和预防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进展为重点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结核病防治能力和管理能力。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巩固和提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和耐药结核病精准检测能力以及疫情应急检测能力、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病原学检测能力;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区域性结核病分子生物学快速检测、耐多药结核病检测等集中检测工作机制。

(四)完善工作机制,落实激励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建设,进一步明确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分工,健全机构间衔接合作工作机制,优化服务管理流程,提高结核病防治整体水平。卫生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完善对承担结核病防治公共卫生职能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和激励机制,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五)加强科学研究,推进合作交流

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人员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卫生计生、科技等部门要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重点支持结核病流行规律和防治策略、新型诊断试剂推广应用、结核病和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疫苗和药物研发以及中医药防治方案等研究项目。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和合作经验,为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五、监督与评估

市、区政府定期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有关方面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等重要依据。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区执行本规划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本规划执行情况的总结评估,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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