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7〕7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市残联《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日
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本市“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社区四保”和“千百人就业项目”等现有各类公益性劳动组织实现组织正规化、管理规范化,现就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组织全面转制、人员整体安置、政策分类衔接、运作依法规范”的原则,推动现有公益性劳动组织于2018年3月底前,全面转制为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建立权责相统一的组织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管理运行效能。确保组织全面转制后,从业人员就业稳定不影响,困难群体的就业安置渠道不萎缩,全市就业局势持续保持稳定。
二、转制方式
各区要根据各类公益性劳动组织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组织转制的具体方式,将组织转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法人等用人单位,或通过其他用人单位吸纳从业人员的方式实现转制。具体转制方案,由各区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组织转制后,要对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成建制转移安置,并与从业人员明晰劳动关系,有效保障劳动权益。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政策扶持
在转制之前享受市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原则上在转制后的组织(以下简称“转制组织”)中可按照规定继续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直至退出该组织(男性最长补贴不超过60周岁、女性最长补贴不超过55周岁)。其中,对于“千百人就业项目”转制组织的补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31日。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的50%。补贴资金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对于从事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的原“社区助老”组织从业人员,转制组织吸纳其就业后,相关补贴按照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民老工发〔20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千百人就业项目”原从业人员中属于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或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为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且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可分流安置到“社区四保”转制组织中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具体分流方案,由各区结合实际确定。
(二)调整资金拨付方式
“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劳动组织和“千百人就业项目”劳动组织实现转制后,岗位补贴资金根据补贴人数及补贴标准进行核算,按季度拨付至各区财政专户。“社区四保”劳动组织实现转制后,岗位补贴资金按月拨付至转制组织银行账户。
各类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均实行先缴后补方式,由失业保险基金按月拨付至转制组织的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三)建立就业援助基地
以“社区四保”转制组织为载体,在街镇建立就业援助基地,承担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困难群体托底安置任务,原则上每个街镇一家,由所在街镇负责管理。岗位总量实行严格控制,岗位类型由全市统一规划,各区可结合实际,在社区“保洁、保绿、保养、保安”的基础上,拓展一线非管理类的社会公共服务岗位,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在总量范围之内,新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照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直至从业人员退出公益性岗位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中,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的50%。补贴资金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四、具体要求
(一)各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社团、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配合,统筹规划本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组织转制。要针对就业援助基地等转制组织面临管理、税收、福利待遇等成本增加的情况,统筹安排资金做好保障工作,合理确定区、街镇负担经费比例,适度增加必要的资金投入。
(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好条线扶持资金,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积极配合各区推进转制工作。
(三)各区要在2017年12月底前,提出本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的实施方案。2018年3月底前,确保完成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的工作目标。
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