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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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2017〕9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7日

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促进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功能定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由运营企业投放的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的交通服务方式。

(二)发展思路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以优先满足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需求为导向,鼓励支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以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为主导,以规范企业市场经营活动和维护城市秩序为重点,汇聚政府、社会、企业、用户等多方力量,规范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结合本市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安全状况,本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三)基本原则

一是积极引导。秉持开放包容态度,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激发企业技术创新,强化慢行交通规划建设和设施完善,倡导市民文明骑行停放。

二是注重有序。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强化车辆运营调度和停放秩序的企业主体责任;综合城市设施承载力和出行需求特征,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监测,保证运营有序。

三是强化安全。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状况良好,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加强用户资金风险管控。

四是加强协同。强化政府统筹兼顾、社会自律自治、企业规范服务的作用,鼓励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

(四)各方责任

政府方面。市级政府:负责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政策文件和标准,编制慢行交通系统总体规划和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技术导则,指导区域慢行交通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全市总量控制,开展企业信誉考核,指导各区开展相关工作。区级政府:结合属地实际,负责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具体管理,编制区域慢行交通系统和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规划,建设完善非机动车通行网络、停放点等慢行交通设施;根据区域停放容量加强动态监测并调控区域总量,督促指导企业加强车辆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做好非机动车停放点的日常管理和违法骑行、违规停放的执法清理,并对企业服务实施日常监管。

企业方面。承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车规则和信用管理机制,管理约束用户行为;科学制定投放计划和方案,投放数量与运维能力相匹配;定期开展车辆安全评估,建立车辆管理维护机制,及时保养维修车辆和召回报废老旧车辆;配备足够管理力量,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和处理用户投诉;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保证网络信息与用户资金安全,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并接受政府的监管。

用户方面。在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程中,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的约定,依法守约,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自觉维护环境秩序。

二、加快配套设施建设

(一)加强设施规划建设。市级层面加强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引领,对慢行交通网络和停放点设置提出相应要求,指导各区规划建设慢行交通及配套设施。区级层面通过疏通断点瓶颈、构建区域性非机动车车道网络、试点非机动车微循环网络等,规划建设和完善慢行交通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保障非机动车路权。城市道路建设应支持非机动车出行便利。依据专项规划,新建及改扩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要设置非机动车道,并设置与规范相符的机非隔离设施,为市民提供安全骑行环境。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尽量减少占用非机动车道,保障良好通行条件。

(三)优化车辆停放点设置。各区政府按照“交通相宜、衔接接驳、规模适度、因地制宜”的原则,分析停放需求,科学编制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规划;协调推进辖区轨道交通与公交枢纽站点、大型商业与办公区、医院、居住区等公共场所停放点设置。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技术导则,落实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新建公交场站、轨道交通站点、商业区、居住区等应规划预留较为充足的非机动车停放点。

三、引导企业规范发展

(一)符合企业经营条件。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本市工商注册、开立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专用账户,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配备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加强信息平台建设,相关数据信息接入市信息服务平台;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维人员、场站设施、运营方案、安全管理等力量,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企业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30日,须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并将相关数据信息接入信息服务平台;已在本市提供租赁服务的企业,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将完整数据接入市信息服务平台。

(二)规范企业运营服务。企业应通过网络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的租赁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和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企业应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对投放车辆的运营管理,创新运营服务方式,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公开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依法依规经营,接受交通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保证车辆质量安全。企业所投放车辆,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性能安全可靠,且具备车载卫星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行业协会牵头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技术条件与服务规范团体标准,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市质监部门依法对投放前的车辆组织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召回缺陷产品;督促指导企业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并向社会公示。

(四)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企业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上述数据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不得外流。企业应建立网络、数据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手段,提高系统稳定性、可靠性,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企业应当向交通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放并提供本市注册用户数、投放车辆规模与分布信息、车辆运行与使用频率等信息数据。

(五)保障用户骑行安全。企业应通过车辆设计和网络信息平台的技术创新,加强用户身份信息注册和车辆使用管理,禁止未满12周岁的儿童使用,依法规范用户骑行行为。企业应当创新保险机制,应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企业为用户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提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赔偿范围与理赔程序。一旦用户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企业应协助并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六)建立车辆管理维护机制。企业应在本市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网点、维修调度停放场地和管维人员,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巡检维修、安全保养、报废回收等机制,并及时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充分运用车辆实时定位信息,对停放超出停车点容量的车辆加强现场运营调度,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对废弃、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必须及时回收,并按环保要求处理。保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车身整洁,维护城市良好环境。

(七)保障用户资金安全。鼓励企业通过信用管理和技术创新推行免押金、降低押金、实时退还押金等方式提升服务。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资金由银行存管,并公示押金与预付资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用户资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加强对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四、强化行业规范管理

(一)加强车辆投放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运营在发挥市场配置作用的同时,应加强动态监测引导。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出行需求特征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企业对于投入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办理登记上牌,并将相关数据信息同步录入市信息服务平台。企业在投放前,应先向投放所在区主管部门通报投放规模和方案计划;各区应科学把握区域总量,对车辆投放运营进行动态监测、引导和调控。

(二)强化停放秩序管理。各区政府应组建专门管理队伍,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点车辆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企业应与属地主管部门签订管理服务承诺书,包括投放数量与区域、停放管理、运营调度、处置响应、车辆回收、代为清理等,对违规停放车辆负有管理与清理责任,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鼓励企业与各区建立共管共治机制,支持企业与区专门管理队伍开展合作,共担管理成本,加强停放秩序管理。鼓励企业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采取经济奖惩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放行为。

(三)提升行业服务水平。行业协会在市质监部门的指导下,重点针对车辆质量、车辆完好率、应急处置、车辆使用年限和报废回收等方面,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团体标准。行业协会督促企业开通公众微信、微博和服务投诉电话,建立用户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情况;制定行业公约,加强服务和自律意识,引导运营企业公平竞争、规范服务、有序发展。

(四)注重信用管理约束。企业应建立健全用户信用评价制度与管理系统,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办法,运用信用评分、经济奖惩、黑名单等手段,加强对用户违规停放等行为的信用管理与约束。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和信用管理,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规范用户使用行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应依法守约,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按规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确保骑行安全。对违规停放、违法骑行等行为,应接受企业的信用约束及执法部门的处罚。企业应协助执法部门提供用户注册及相关使用信息,并督促用户主动到执法部门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结合交通执法管理,公安机关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曝光力度,倡导市民文明用车。

(六)严格各类违法处罚。公安机关对盗窃及蓄意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欺诈等不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未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罚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物、停放车辆的,由城管与交通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城管执法部门发现违规停放车辆应及时予以清理。

(七)建立企业退出机制。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当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退出运营前,应当向社会公示,退还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责令其退出运营。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政府协同管理。市、区、街镇等各层面相应建立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沟通协调机制。市级层面加强统筹指导,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和监督管理。区级层面加强属地推进落实,统筹区属各职能部门做好慢行交通设施建设和车辆投放及停放等管理。街镇层面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加强车辆停放点设置与日常管理以及停放秩序管理。

市交通委负责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政策文件和标准,编制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导则,指导各区慢行交通设施建设完善,建立信息服务平台,指导各区加强企业服务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注册登记、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秩序、社会治安等管理,对盗窃、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违规停放和违法骑行进行执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网格化管理、市容环境和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对擅自占道、损毁绿化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进行查处。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慢行交通系统及配套设施规划,指导督促各区规划与相关配套用地落实。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负责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监管。

市文明办负责市民遵章守纪、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教委、市网信办、市金融办、上海保监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行业协会、消保委牵头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团体标准,统一合同文本格式,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规范服务、公平竞争。

(二)加强用地资金保障。开展大数据分析,在轨道交通与公共交通枢纽周边、商业与公建设施规划建设中,研究落实非机动车停车用地保障和配套停车设施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建设与设施完善。

(三)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倡导市民遵守交通法规,遵从公安、城管等部门的执法管理,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市民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营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的良好环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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