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7〕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2012年4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2〕20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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