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省一市制订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有关情况的介绍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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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探索建立项目跨区域一体化管理服务机制,我们和江苏省、浙江省发展改革委,会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示范区执委会”)、苏州市、嘉兴市、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制订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有关情况如下:

一、背景情况

根据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其中,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各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根据国家规定,江浙沪两省一市印发了各自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因实际情况不同,三地的核准目录在核准范围、事项表述、权限划定上均有一定差异。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示范区将统一项目准入标准,在两省一市现行政策基础上,整合制定统一的一体化示范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

二、总体思路

为落实《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两省一市的省级和相关发展改革部门与示范区执委会协力探索项目跨区域一体化管理服务机制,既要最大限度做好与国家、两省一市现行目录的有机衔接;又要尽可能消除差异、因地制宜整合制定示范区内统一的核准目录。经反复研究,《示范区核准目录》充分发挥示范区执委会跨区域事务综合协调职能,赋予执委会跨区域项目核准权限,同时力求做到两个“坚持”,即坚持最大限度缩小核准范围,坚持最大限度下放核准权限,争取形成最大政策公约数,最大程度调动各方积极性,释放投资改革政策红利。

1、坚持最大限度缩小核准范围。对于国家明确由地方政府可以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凡是两省一市中一地已实行备案管理的,在示范区内原则上实行备案管理,实现最小范围核准,由企业自主决策投资行为。强化规划对企业投资行为的指导,明确示范区执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2、坚持最大限度下放核准权限。除规定由国家核准的事项外,省界跨区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负责核准;除国家明确要求保留在省级,不得下放的核准事项外,非跨界项目能放尽放,核准权限全部下放至青浦、吴江、嘉善。强化项目属地化管理,将直接面对基层、量大面广、属地管理更为方便有效的事项交由属地管理,提高效率,加强监管。

三、主要内容

《示范区核准目录》是我国第一个由地方政府联合发布的跨省域的核准目录。经两省一市发展改革部门与示范区执委会共同研究,几易其稿,多次征求意见,由上海市政府、江苏省政府、浙江省政府联合印发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适用范围。《示范区核准目录》适用范围为:示范区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覆盖行政面积约2300平方公里。凡示范区内项目管理方式、管理权限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核准目录不一致的,以《示范区核准目录》为准。示范区外企业投资项目仍按两省一市现行核准目录管理。

2、关于核准机关。除明确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核准机关负责核准的事项外,示范区内跨省(市)域投资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负责核准;其他投资项目由青浦区政府、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嘉兴市嘉善县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核准。

3、关于核准事项。《示范区核准目录》共12个领域49项,核准事项范围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确定,并结合实际进行微调,主要为“一个新增、一个优化、一个取消、五个调整”。

“一个新增”即为凸显示范区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强化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推进资源集约利用,增列“生态环境”领域,将原属城建领域的污水(泥)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其他固体废物处理等归入生态环境领域;

“一个优化”即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项目按照负面清单进行管理,外商投资核准领域相应调整;

“一个取消”即根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汽车投资项目不再实行核准管理;

“五个调整”即对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城建、社会事业等5个领域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为:

(1)农业水利领域。水利工程除国家、省级事权外,示范区内,跨省(市)域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省(市)域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其余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2)能源领域。除国家和省级事权外,示范区内跨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水电站,热电站,风电站,电网工程,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输油管网、输气管网项目下放至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核准机关核准。

(3)交通运输领域。除国家和省级事权外,示范区内跨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公路,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内河航运项目下放至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4)城建领域。除省级事权外,示范区内跨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核准,城市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镇供水,城镇燃气项目下放至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5)社会事业领域。除国家和省级事权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管理的学校、医院、艺术表演场馆项目由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除有保护要求的旅游项目实行核准外,其余旅游项目改为备案。

《示范区核准目录》的出台有利于优化示范区内资源协调配置,营造统一、便捷、高效的区域投资环境。上海市将做好《目录》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强化“店小二”精神,加快投资管理向服务引导转型,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提升网上办事服务效能,推动示范区高质量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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