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的解读 2020-01-10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办法》已经正式公布,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民间文物收藏和交易活动呈现出空前活跃的发展态势。上海作为重要的经济、文化中心和东西文化的交汇地,一直以来都是民间收藏文物交易的重镇。为此,本市早在1995年就制定了《上海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并在2001年修改为《上海市文物经营管理办法》。近年来,民间文物收藏不断升温,文物价格持续攀升,文物流通领域也随之出现一些“乱象”:夹带文物经营活动的古玩旧货市场发展迅速,游走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虚假鉴定、虚构拍卖等方式,骗取高额费用;网络文物交易活动日益活跃,亟待加强监管。因此,原有的《上海市文物经营管理办法》已经难以适应实践发展需要,亟需进行全面修订,进一步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文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助力打响“上海文化”品牌。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
《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将有关文物购销、拍卖等经营活动的内容,均规定在“民间收藏文物”一章,明确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并依法流通。为了避免引发所有文物都可以经营的疑义,进一步明确文物经营的范围,此次修订将规章名称与适用范围限定为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进一步明确了调整对象,也更符合上位法的立法原意。(第二条)
(二)明确文物经营的基本要求
《文物保护法》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的同时,也为文物经营活动划出了两条“底线”:一是明确了禁止买卖的文物范围;二是对国家禁止出境文物的经营提出了明确要求。据此,《办法》明确,民间收藏文物依法流通受法律保护,但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文物,不得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第三条)
(三)明确文物经营主体
《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两类主要的文物经营主体,《办法》首先对这两类主体予以了明确。实践中,古玩旧货市场夹带文物经营的情况较为普遍,在满足民间文物收藏和交易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一些监管上的困境,主要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商店审批条件较高,包括2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等,古玩旧货市场内的商户很难达到,但实际上其又或多或少存在着夹带文物经营的情况,游走于监管的“灰色地带”。针对这一情况,《办法》规定,古玩旧货市场内的商户可以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取得文物商店设立许可,依法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并通过在申请许可时一并提交商户基本信息、商户发生变动时及时变更相关信息、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商户基本信息、明确市场主办单位管理责任等相关制度设计,形成政府管市场、市场管商户的监管模式,将古玩旧货市场内商户的文物经营活动纳入监管范围。此外,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通过自建网站、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其他网络服务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越来越多,为了保持线上线下监管要求的一致性,《办法》根据《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明确这类经营主体也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文物经营资质。(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四)明确文物经营规范
为了防止文物在经营活动中损毁或者流失,《办法》明确文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经营管理制度,诚信自律,合法经营,并对许可证件等信息公示、从业人员培训、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针对文物经营监管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还明确了古玩旧货市场主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管理责任,以及文物经营的禁止行为。(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
(五)明确相关服务与监管措施
在“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规范文物经营活动应当服务与监管并重。为此,《办法》专设服务与监管一章,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一网通办和信息公开、建立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服务机制等服务和保障措施,以及信用管理、诫勉约谈、撤销许可等监管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考虑到文物经营活动监管涉及的部门较多,且涉案文物鉴定的专业性较强,《办法》对相关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机制和涉案文物鉴定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保障相关执法活动顺利开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
(六)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均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有关违法行为,也可以在《电子商务法》中找到处罚依据。因此,《办法》在设定指引条款的基础上,重点对创设的行为规范,如信息公示规定、古玩旧货市场主办单位的管理责任、有关禁止行为等,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