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9-12-20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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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上海市制定《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基于什么背景?

  近年来培训市场发展迅速,新形势、新情况、新技术、新挑战不断涌现,对政府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十九届四中全会也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对此,各职能部门经研究梳理,以依法设置、强化监管、明确分工为原则,拟定了《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印发,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统筹、形成合力。

  2.《办法》的总体框架包括哪些内容?

  《办法》全文共三章、24条,着眼厘清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事项,细化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分工,以及开展各项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流程和保障机制,作为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的依据。

  3.《办法》中对培训机构的监管涵盖了哪些事项?

  《办法》明确了各职能部门针对培训机构的13项监管事项,分别包括:证照监管、培训内容监管、收费监管、消费贷款监管、从业人员监管、场地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广告宣传监管、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监管、税收监管、场地使用监管以及其他监管事项。

  4.《办法》中对各部门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有哪些要求?

  《办法》从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工作流程出发,按照线索获取、调查核实、依法处理、信息采集及公示等工作环节,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培训市场监管中的工作分工与工作衔接。同时,对培训机构的法律责任以及各职能部门工作考核与责任,也予以明确。其中,教育部门总体牵头协调培训市场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实施培训市场综合执法。

  对各类培训,教育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和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文化教育培训、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等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并对经许可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和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并对经许可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实施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各有关部门实施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和无需许可的相关营利性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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