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2017-11-09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起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效应,探索改变“专家选项目、政府定项目”的传统政府科技投入模式,上海市政府于2010年设立了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发布了《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10〕37号)。
引导基金设立以来,通过政府引导,市场环境不断优化,本市创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发展势头愈加强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加快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带动社会投资、培养市场需求、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创新创业企业成长等作用,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市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新形势,重新制定下发《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1、《管理办法》发布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上海要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的新要求,2015年5月,本市出台《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提出要建立市场导向的创新型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快创业投资发展。在此背景下,《管理办法》的制定结合了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创投行业发展现状及特点,符合国家对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要求及政策导向,有利于推动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2、《管理办法》发布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引导基金设立以来,有效发挥了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上海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截至2016年末,参股子基金已累计投资项目超过600个,超过90%的企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健康、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的早中期科技型企业,资金放大近6倍。
结合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情况,《管理办法》的发布有利于继续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实现有效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完善上海创业投资管理制度的目标和任务。
3、《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明确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以及政府、受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等相关方的职责和义务。
二是明确引导基金“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运作原则。
三是对引导基金具体运作方式进行说明,包括参股投资、跟进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
四是明确了退出制度,包括引导基金退出方式、退出时间、提前退出条件、股权转让条件及价格等内容。
五是明确了引导基金风险控制、监督、绩效考核机制,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规范运作。
4、《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管理办法》适用于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企业及创业投资母基金。
5、《管理办法》的操作方法是什么?
引导基金自2010年起在全国先行先试市场化、专业化引导形式,由引导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决策,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委托国资企业上海创投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管理体制上坚持决策、评审、日常管理相分离的体制。
上海创投作为现阶段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日常职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至今为止持续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6、《管理办法》的注意事项是哪些?
《管理办法》发布后,后续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根据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和具体退出办法,具体操作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7、《管理办法》的关键词诠释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鼓励天使投资企业对初创期企业实施股权投资,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天使投资母基金,促进机构化天使投资企业发展。
市场化母基金:完全按照市场化方式组建,由专业管理团队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具体负责母基金投资运作,并建立符合行业惯例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基金投资运作的规范化、市场化、专业化,定位于投资各类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重点产业领域并购投资基金:主要投资方式为自行或与其他投资方组成联合收购方收购目标企业(包括上市企业)股份、股权或资产以获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或以包括协议控制在内的其他方式获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对其进行整合和重组,待目标企业经营改善后,通过上市或转售等方式,出售其对目标企业所持股份、股权或控制权而退出的基金类型,重点支持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等产业领域。
8、《管理办法》的惠民利民举措有哪些?
一是引导基金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集聚。
二是引导基金不以盈利性为目的。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退出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央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9、《管理办法》新旧政策差异
与2010年发布的《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比,重新制定的《管理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管理办法》以国家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最新要求作为修订依据,对资金来源、风险控制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优化。
二是《管理办法》目标更高,辐射范围更广,从“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上海聚焦”拓展到不限地域,进一步体现上海创新先行者的引领作用。
三是《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更全,根据创投行业发展趋势和国家政策导向,除了创业投资企业外,将天使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也纳入了适用范围。
四是按照国家政策导向,《管理办法》不再要求以事业法人形式设立引导基金,不再指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而是提出引导基金可以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选择方式更市场化,可以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五是《管理办法》对引导基金运作方式进行了完善,同时形成了天使、创投、市场化母基金、产业并购基金等多层次参股投资体系。
六是将原管理办法中一些程序性、操作性内容进行了简化,体现了原则性,同时规范了引导基金退出方式,对不同退出情况进行原则性描述。具体操作方法将在后续配套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
七是《管理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引导基金运作领域,体现了市场化方向,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八是《管理办法》将引导基金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框架,加强引导基金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