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2015年7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沪府发〔2015〕2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起,本市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降低至16%。本市根据国家要求并结合实际,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为适应本市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标准,市政府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此次修订的主要变化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两个变化:
一是根据本市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的实际情况,将原《实施办法》第八条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20%”的表述改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16%”,同时明确新《实施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原文件废止。
二是鉴于上述实施日期的调整,将原《实施办法》中“本办法实施前”及“本办法实施后”的表述分别改为“2014年9月底前”和“2014年10月1日以后”。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已按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关于缴费基数和比例
缴费基数的规定与国发〔2015〕2号一致;单位缴费比例根据国办发〔2019〕13号及本市实际调整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三)关于个人账户
《实施办法》规定了个人账户的规模和来源,统一了个人账户的计息办法,并规范了个人账户的使用问题,与国发〔2015〕2号一致。同时,还就个人账户的记入内容予以了明确。
(四)关于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
《实施办法》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五)关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与国发〔2015〕2号一致,《实施办法》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规定了三类对象的不同计发办法,即:“新人”退休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中人”退休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六)关于养老金调整
《实施办法》明确,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等情况,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统筹安排,适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按机关事业单位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统一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关于基金统筹和管理监督
《实施办法》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单位和工作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征收,对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全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工作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个人账户余额、工作人员出国(境)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的个人账户储存以及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支付的其他待遇。同时,明确基金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关于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实施办法》中的规定与国发〔2015〕2号一致。
(九)关于职业年金制度
《实施办法》对职业年金的制度建立、基金来源、缴纳基数与比例、账户管理、账户记入、资金转移、待遇领取、税收政策、经办管理以及运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与国家的《职业年金办法》基本一致。
(十)关于调整加发基本退休费的政策
《实施意见》根据国发〔2015〕2号和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精神,对按原规定加发基本退休费政策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