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2020-01-10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2019年9月23日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目前,《决定》已经正式公布,并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背景情况
为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改善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2016年3月16日,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9月26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共有产权住房”试点要求和上海进一步完善“四位一体”、租购并举住房保障体系的需要,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在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住房保障力度只增不减的基础上,将供应对象稳妥有序扩大至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聚焦其中在本市创业、稳定就业的人员尤其是各类人才、青年职工。基于此,《办法》有必要修改补充相关内容。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将非本市户籍对象纳入《办法》调整范围
非本市户籍对象纳入《办法》,是本次修法的核心内容。《决定》针对性在申请条件中增加规定,明确非本市户籍家庭同时符合居住证持证和积分、住房、婚姻、缴纳社保、缴纳个税、收入和财产等条件的,可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具体条件由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决定》第1条)
(二)明确非本市户籍对象申请审核的程序要求
在申请审核程序上,针对非本市户籍对象,《决定》补充其应向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居住证持证和积分、缴纳社保、缴纳个税等状况的核查部门。此外,进一步明确核查部门的“协助核查”职责。
另外,与《办法》规定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需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示要求相对应,《决定》增加非本市户籍家庭需在工作单位注册地和实际居住地公示的要求。(《决定》第2条、第3条)
(三)补充完善非本市户籍对象的供后管理制度
在供后管理上,针对非本市户籍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一方面增加了非本市户籍对象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应当腾退住房的情形,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除户口迁入本市以外原因导致居住证全部被注销。另一方面对于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由于按照政策设计要求,非本市户籍对象仅可将自有产权份额向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居住证持证人转让或由政府回购,而不能上市交易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因此《决定》作了指引性规定,明确其供后交易管理按相关规定,即《实施意见》执行;同时明确若购房人户口迁入本市的,则适用本市城镇户籍供后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决定》第5条、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