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的解读 2019-09-05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25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旨在进一步落实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者安全运营主体责任,加强对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细化客运服务规范,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秩序,为乘客提供更加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目前,《办法》已经正式公布,并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办法》所称的小型客运船舶,即指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目前,本市小型客运船舶主要在旅游景区内运营,多为木质手摇船,年均客运量约60万人次。因此,为规范本市小型客运船舶的运输经营行为,保障水路客运安全,需要制定相关政府规章。以往本市根据上位法通过许可方式对小型客运船舶实施管理,此次经《条例》授权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主管部门主动转变管理思路,力争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行为。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考虑到公园绿地内的水域与外界不通航,其提供游乐服务的游船属于水上游乐设施,技术要求按照《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园绿地游乐设施管理办法》等执行。因此,《办法》明确适用于本市通航水域内小型客运船舶运输,同时规定,非通航水域内小型客运船舶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管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条、第16条)
(二)明确市区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了本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实行中心城区一级管理和郊区两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即中心城区和跨区运输经营活动由市交通委直接负责管理,浦东新区、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和崇明等9个区内的运输经营活动由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3条、第7条)
(三)落实经营者安全运营主体责任
《办法》坚守安全底线,将安全管理要求贯穿立法始终。一方面,要求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规章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适任船员,确保投入运营的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并禁止擅自改装船舶。另一方面,对运输过程提出安全运营要求,包括不得超载、规范穿着救生衣、谨慎驾驶等。同时,规定了经营者在开航前应当采取安检措施,遇到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运营。(第4条至第6条、第8条、第11条)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取消了对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经营许可,同时为了防止由此可能带来的管理盲区,设定了事后备案制度,要求经营者在经营后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管理部门备案,并对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情形设定了处罚。备案后,《办法》要求管理部门加强对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其安全运营条件进行定期核查。(第7条、第13条至第15条)
(五)细化客运服务规范
为了提升服务质量,《办法》要求经营者在售票处和船舶上公布乘船须知、运营时间、航线、靠泊站点、收费标准、退换票规则等内容,保障乘客的知情权。此外,《办法》还对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提出了明确要求,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第8条、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