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解读 2019-07-29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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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发布预警,是有效防范应对突发事件,减轻灾害损失的基础性工作。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2013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2013〕11号),明确了本市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体制机制和发布的原则,重点规范了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提出:本市设立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整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信息发布渠道。预警发布中心由市应急办、市气象局共同管理。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规范发布”的原则。气象、防汛、海洋、民防、地震、农业、交通、卫生、食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需要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经相关部门制作、按规定审批后,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通过多年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2018年,根据国家机构改革安排,本市机构相应进行了调整,应急管理体制有所调整。原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的应急管理职能划到市应急局,其他相关部门机构名称、职能也有所调整。为适应应急管理体制调整,理顺改革后预警信息发布体制,进一步强化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市应急局会同市预警发布中心结合近年工作,对《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

  本次修订保持《办法》框架不变,仍为四章,总的条款数量为十八条,较原《暂行办法》增加一条。有关预警信息的制作、审批,以及发布工作的要求、流程和发布后的预警响应等基本工作要求均保持不变。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了相关工作职责。将原市应急办相关职责调整为市应急局承担,并增设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在市预警发布中心运行管理上的职责分工,由市应急局负责协调建立健全健全市预警发布中心运行保障机制,市气象局加强市预警发布中心的日常管理。同时,对机构改革涉及部门调整、名称变化的作了相应调整。

  二、细化了预警发布原则。此次修订对预警发布原则进行了细化(第五条),对“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规范发布”等原则作了说明,以利于更好指导预警发布工作。

  三、固化了预通报等制度。为更好搞好预警和响应,本次修订对近年开展的预通报、防御重点单位等进行了固化,增加了建立内部预通报和会商制度(第八条)、向防御重点单位等特定对象发布预警(第十条)、要求相关区和部门、单位主动与市预警发布中心对接以及做好督促检查的内容(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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