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的解读 2019-11-20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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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市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制定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制定背景

  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区结合工作实际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2019年6月,市政府修订并重新颁布《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17号令),明确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市、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本级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为有效落实国家及本市要求,从源头控制文件数量、提升文件质量,有必要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二、主要内容

  (一)主体清单范围

  按照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原则,清单共列入72个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

  2.市政府委办局。包括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合计单位40家。

  3.市政府派出机构。如自贸区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上海科创办以及新成立的新片区管委会等,合计单位7家。

  4.其他市级部门。包括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党委机关、部分中央在沪机构、法定授权的其他组织,合计单位23家。

  (二)相应工作要求

  在公布主体清单的同时,明确各制定主体要遵循的工作要求:

  1.凡未列入清单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2.各单位应当承担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完善合法性审核、备案、即时清理等工作程序,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工作制度。

  3.对主体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即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职责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4.各区人民政府应负责编制并公布区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相关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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