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2020-02-19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2019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目前,《决定》已经正式公布,并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背景情况

  2012年7月,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开始施行。2015年11月,市政府出台《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城管执法管辖权划分、集中执法范围、执法协作等内容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有序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拟将房屋管理、文明施工领域有关行政处罚事项集中划转至城管执法部门统一行使。此外,还有必要结合本市城管执法实践中碰到的问题,对《办法》作进一步完善。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将房屋管理和文明施工领域处罚事项纳入范围

  将房屋管理、文明施工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纳入城管执法范围,是此次修法的核心内容。《决定》相应作出以下调整:一是,在房屋管理领域,将现行《办法》中物业管理相关行政处罚事项,拓宽至包括物业管理、房产市场管理、住房保障、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在内的全部房屋管理类事项。二是,在建设管理领域,增加文明施工管理领域处罚事项。(《决定》第1条)

  (二)完善责令改正类案件执法程序

  现行规定中,部分行政处罚条款设定需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方可进行处罚。由于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专业行政部门仍有日常管理职责。为使专业管理与集中执法有序衔接,经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决定》进一步完善了责令改正类案件执法程序,规定有关行政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前,已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应将责令改正通知书、改正情况等材料一并移送至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政府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后,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第2条)

  (三)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

  为进一步提升城管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打造规范、专业的执法队伍,《决定》进一步强化了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明确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城管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推进城管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决定》第3条)

  此外,《决定》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对部门名称作了相应调整。(《决定》第4条)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