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8〕2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改办制订的《关于本市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审改办制订的《关于本市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6日
关于本市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统一中介服务标准,提高中介服务透明度和服务效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需要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关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要开展标准化建设,制定服务指南,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二、市审改办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组织、监督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区审改办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组织、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
三、每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都要逐一制定服务指南。服务指南为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具体标准。中介服务机构要按照服务指南,提供中介服务。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服务指南,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非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篡改服务指南。
四、每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指南,都要明确中介服务的依据、范围、对象、内容、方法、结论、法律效力、机构、合同、材料、工作程序、期限、文件、收费依据和标准、义务和责任、中介服务禁止性行为、咨询途径、投诉渠道等18项内容,提供中介服务机构证件、委托书、中介服务合同、中介服务文件等的示范文本。
五、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指南的制定,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法律文件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文件规定制定,加以细化;没有法律文件规定的,要从实际出发,依法合理制定,做到权限合法、业务穷尽,程序高效、便民,具有可操作性。
六、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指南,要打破中介服务垄断。要放宽中介服务市场准入,鼓励支持各类资本进入中介服务行业和领域。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和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政府部门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
七、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指南,要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要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推进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八、由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指南编制指引》规定的工作规范和程序,制定、执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指南。市审改办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服务指南制定计划。新增加的中介服务,要在实施前完成服务指南制定工作。服务指南每过5年可重新修编。
九、服务指南由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自服务指南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审改办报送备案。审改办对报送备案的服务指南,要依据指引进行审查,自接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审查意见通知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审改办未发现服务指南存在违反指引和明显不合理情形的,予以备案;对违反指引或明显不合理的,不予备案。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自收到审改办的审查意见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审改办。
十、审改办要对服务指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协助、配合。审改办应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对服务指南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价,并提出改进和优化的建议。根据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动态管理需要,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服务指南的内容进行调整,同时向审改办报送备案。
十一、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服务指南,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把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服务指南提供中介服务的情况纳入中介服务机构分类监管范围,并据此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
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