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8〕2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31日
上海市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进一步提升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升社会公益事业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都应当主动全面予以公开。坚持突出重点,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明确相关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坚持便民高效,面向基层,贴近群众,运用多种方式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加强引导,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坚持问题导向,以公开促规范、促服务、促治理,推动共建共治共享,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工作目标。到2019年底,涉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相关部门编制完成本部门全部政务事项公开标准,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公开内容实现全覆盖,社会公益事业透明度明显提升,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
二、明确公开内容
(一)公开决策信息。加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力度,对群众利益影响直接、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要广泛征求意见并将各方面合理意见体现到决策中,结合实际尽可能把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开。提升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实效,公开前要认真评估公开的效果,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攀比、炒作,公开后要认真对待并依法处理公众提出的相关意见。
(二)公开管理和服务信息。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全面公开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保障措施,及时准确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等信息。推动公开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和购买社区公共服务,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对象、办理流程、责任部门、供给状况和绩效评估等信息。
(三)公开执行和结果信息。加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公开力度,主动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尤其是国家面向困难群众的扶持、救助等政策落实情况和主要成效。深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公开,准确记录资金的具体流向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的公开力度。鼓励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评估,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及时公开评价结果。
三、突出公开重点
各区政府和市级各相关部门要以社会高度关注、公益色彩浓厚的社会公益事业为重点,着力推进农村综合帮扶、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在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基础上,按照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不断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一)农村综合帮扶领域。及时向社会公开农村综合帮扶的政策措施、帮扶“造血”项目名称、实施单位等信息,向特定区域特定群体公开低收入农户等信息。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公开的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为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农村综合帮扶工作,帮助低收入农户增收提供服务,方便人民群众监督。
(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
(三)教育领域。重点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紧扣利益关系直接、现实矛盾突出的事项,重点公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开。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公开。
(四)基本医疗卫生领域。重点公开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及防控等信息。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健康科普。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情况公开工作。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加强卫生监督。深化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推广、完善企业“黑名单”制度。
(五)环境保护领域。进一步做好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等信息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实施效果,污染源监测及减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投诉处理等信息。及时发布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
(六)灾害事故救援领域。准确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警防范等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害救助需求信息,推动做好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七)公共文化体育领域。大力推进公共文化体育的服务保障政策、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设施建设和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目录、绩效评价结果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公开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等情况。
四、工作任务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文广影视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安全监管局等涉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相关部门,在对本部门政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按照“先重点领域后全面覆盖”的步骤,编制政务事项公开标准,并在标准指引下,做实做细重点领域信息发布和展示工作。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一)全面梳理公开事项。各相关部门依据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及部门工作实际,全面梳理本部门政务事项;结合上级部门公布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确定本部门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并按照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完成时间:2018年12月底)
(二)编制事项公开标准。每个具体事项的公开标准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主体、属性、时限、渠道、依据等要素。标准编制分两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首先对国办意见明确的重点内容和重点领域事项编制公开标准(完成时间:2019年3月底);第二阶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成本部门全部政务事项公开标准,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完成时间:2019年6月底)。
(三)规范公开工作流程。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五公开”的要求,全面梳理和规范公开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工作制度,完善发布、解读、回应工作规范。制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专项公开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本部门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完成时间:2019年9月底)
(四)完善公开展现方式。加强相关部门政府网站内容建设和管理,切实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对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更多运用客观事实进行解读,公开时要及时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及相关部门网站开设专栏,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相关公开信息进行主题式归集展示。鼓励各部门创新公开形式和方式,进一步方便群众查询利用。同时,推动相关公益数据向社会开放,促进政府数据的社会化应用,形成更多的“便民地图”和便民应用,提升公开工作实效。(完成时间:2019年12月底)
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对标市级部门要求,结合区域实际,在市级相关政务事项公开标准出台两个月内,发布本区标准并做好实施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抓好组织实施。市政务公开与“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本市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组织推进,落实专人负责对口联系指导,建立推进工作定期会商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细化工作措施,保障机构、人员和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二)开展考核评估。市政府办公厅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把相关工作任务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各相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所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公开评估结果。同时,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督问责。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激励约束。市政府办公厅要建立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涉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的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在本实施方案印发一个月内,制定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内部分工,确定工作节点。工作方案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