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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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8〕4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本市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本市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区级行政机关承担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政府规章或者需要由市政府作出相关决定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经市司法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实施《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和建议;需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区级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废止或者调整执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五、各级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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