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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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2018〕4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

  沪环保科〔2018〕134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为本市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请自行印发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执行。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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