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规〔2018〕2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确保本市城市燃气安全运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液化气用户应当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和使用液化气,不得倒灌、倾倒液化气,不得涂改、损坏液化气气瓶瓶体及附件设备,不得购买和使用违规液化气。
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经营,落实用户实名制销售,并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本企业气瓶、人员、车辆监督管理;不得向非法经营者提供经营用液化气,不得为不合格的气瓶充装液化气或互相倒灌液化气。
严禁个人和单位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运输、储存液化气。
二、即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公安、交通、质量技监、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将联合开展瓶装液化气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瓶装液化气非法经营和违规使用的行为,规范正规液化气企业经营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推进燃气行业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净化本市燃气市场,维护社会稳定。
三、由各区政府统一布置、协调区相关管理部门及街镇、社区居(村)委会开展区域内瓶装液化气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应于2018年9月21日前,完成辖区内液化气用户的摸排登记和安全用气的宣传指导工作。
四、市、区两级燃气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质量技监、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燃气企业经营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人员、车辆、气瓶和站点经营情况,对企业存在安全隐患或未有效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予以查处。
各区燃气管理部门要会同消防部门、街镇严格核查液化气工商用户(特别是餐饮用户)的安全用气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属地政府要将液化气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现有网格化管理体系中,对违法使用、运输、经营液化气行为依法加强管理。
五、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窝点、街面和道口的排查力度,从重、从严查处非法经营液化气相关案件。同时,会同燃气管理、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查处非法经营、运输、储存液化气等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