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规〔2019〕3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本市全方位高水平开放新格局,现提出本市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全面提升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二)推进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进一步在电信、保险、证券、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放宽注册资本、投资方式等限制,打造全方位开放的前沿窗口。(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通信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三)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装备、生物医药与高性能医疗器械、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航空航天、海洋工程装备、高端能源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研发设计、总集成总承包、检验检测认证、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四)落实国家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部署,放宽或取消金融机构外资股权比例等准入条件,争取金融业开放措施项目率先落地。深入推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
(五)实施更开放的总部政策,支持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率先实施本市各项扩大开放试点措施,打造高水平总部经济平台,吸引全球优质企业总部落户。落实资金管理、人才引进、人员出入境、通关便利等地区总部政策,支持在沪地区总部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二、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
(六)建立完善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机制,建设投促项目信息库、投资促进活动库和投促项目资源库,完善海外投资促进网络和外资工作协调网络。完善由市商务委牵头的外商投资促进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在全市设立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咨询点。(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工作局,各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七)全面构建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体系,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构建由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商协会、企业组成的“四位一体”投资促进体系,全方位、全流程、全渠道加强投资促进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工作局,各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八)建立全市统一的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归集、汇总、发布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动态、项目信息等,线上线下联动提供投资资讯、项目配对、投资对接等功能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九)发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招商引资促进效应,对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高级别经贸团组和境外参展企业,每年举办“上海投资推介大会”,市、区联合打造一批投资促进品牌活动,推出“投资上海地图”和特色经贸考察路线,推动高能级外资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十)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挥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深化开放领域制度创新探索,优化开发建设主体和运营主体管理机制,提高吸引外资质量。(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十一)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科创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上海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工作局)
(十二)定期编制和发布各类外商投资指南、外商投资环境白皮书等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提供服务和便利。根据实际,定期编制和发布本区域外商投资指引。(责任单位:市商务委等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十三)营造更加便利化的贸易环境,推进企业信用等级的跨部门共享,按照信用等级,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相应的通关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创新贸易方式。(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上海海关)
(十四)为外籍人才办理出入境和工作许可提供便利;优化提升外籍高层次人才服务水平,建立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服务通道。(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外国专家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十五)鼓励和支持外籍初创团队和外商投资企业来沪创办创新型企业和服务机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同等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科技创新券,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等科技创新政策。(责任单位:市科委等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十六)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依托上海政务“一网通办”总门户,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建立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容错机制,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政府办公厅、市市场监管局)
(十七)建立健全圆桌会议等外商投资政企沟通长效机制,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并依法帮助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责任单位:市商务委等有关部门)
(十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三、进一步保护外商合法权益
(十九)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工作机制,积极营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二十)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获取人力资源、资金、土地使用权和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在政府资金投向、土地供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公平待遇。(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二十一)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并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商协会的意见和建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委等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二十二)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二十三)依托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机制,健全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行政司法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提升外商投资相关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的效率。(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司法局)
(二十四)鼓励并依法保障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与本市各类市场主体、科研主体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合作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责任单位:市科委等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二十五)切实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部门或者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违约。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的,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二十六)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各类诉求和问题。任何单位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商务委等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吸引外资工作,营造更加优良的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不断开创高水平对外开放新局面。
本意见自2019年9月16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