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规〔2019〕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长效机制,全力维护城市消防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全市党政机构改革,制订本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消防工作责任体系。进一步加强政府对消防救援工作的领导,建立消防工作汇报协调机制,将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重大风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形势,及时研究部署、协调解决城市消防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问题。各部门要将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重大风险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应急预案,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督办、业务检查、考核评比等内容,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有关行业要推行连锁经营宾馆、商场、超市、餐饮及娱乐企业(集团)等消防标准化管理。街道、乡镇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居(村)委要在街道、乡镇指导下,建立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社会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规范日常消防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配齐消防器材设施,提高从业人员能力素质。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大型商业综合体、易燃易爆单位等火灾高危单位要组织开展“零火灾”创建活动,组建专业消防管理团队,落实消防工作例会制度,做好安全检查巡查、消防设施维保、消防安全培训、用电用气检测、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着力提升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
二、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坚持关口前移、标本兼治,最大限度降低隐患存量和火灾风险。各区要在分析排查风险隐患的基础上,每年挂牌督改一批重大火灾隐患。要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强化消防安全高风险区域或行业领域调查评估,找准重大风险和突出问题,制定落实针对性防控措施。结合无违章村居创建、城市“留改拆”、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等重点工程,推动整改重大隐患和火灾隐患集中区域。紧盯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大型商业综合体、易燃易爆单位、老旧小区、文物古建筑、标志性建筑、人员密集、“三合一”场所、群租房、农村自建出租房、规模租赁住宿场所等火灾风险高的单位和场所,分地区、分行业、分领域开展消防专项治理。鼓励采取民筹公助等方式,在家庭、民宿、租赁居住等场所开展电气线路改造,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装置等设施设备,进一步提升火灾预警防控效能。建立消防公益宣传机制,将消防安全常识作为入职培训、在职培训、换岗培训必训内容,定期组织党政领导、行业部门、居村委负责人和基层网格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控室值班操作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日常轮训。深化全市“消防安全开学第一课”“消防进军训”活动,加强对“老、弱、病、残”等特定群体消防关爱帮扶,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媒介,加强消防常识普及、火险提示、隐患曝光。充分发挥火灾隐患举报核查和奖励机制作用,发动市民群众举报身边火灾隐患。
三、创新社会消防治理模式
按照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坚持“法治化、精细化、智能化”要求,加快推进城市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前瞻研判消防安全风险挑战,研究出台高于国家标准、符合上海实际的消防标准、规范。针对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精细化工、大型物流、旧式里弄、农村自建房、厂房改建居住房屋、历史风貌保护建筑等消防管理难题,及时制定地方标准,填补监管空白。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加大消防“放管服”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着力规范消防执法行为,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模式,确保消防监督执法事项全部向社会公开。组织开展消防窗口服务“创群众满意”达标创建活动,全面推广“一网通办”,加快实现“掌上办事”。公安部门要将消防管理嵌入“一居一警”“一村一警”职能范畴,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等工作。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消防管理,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保安、志愿队伍、中介机构等参与日常消防管理,规范社会力量消防执业行为。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制度,落实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火灾事故调查问责等制度,将消防安全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列入个人征信系统,加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力度。在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风险高的单位和场所引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依托科研院所(机构)、高等院校、高新企业,加强火灾风险防控、综合应急救援等课题攻关,加快推进科技防范和综合救援效能成果转化应用。依托智慧城市总体框架,深化社会单位消防物联网和智能消防社区建设,加快实战指挥平台和数字化灭火救援预案投入实战运用。
四、升级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牢固树立“全灾种”“大应急”理念,加快建设城市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消防救援人员招录和政策保障机制,确保人员招得进、留得住、能力强。完善落实与消防站建设进度、消防执勤力量需求相匹配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员额机制。对标国家应急救援“主力军”“国家队”定位,按照“一专多能、专常兼备,辐射区域、形成网络”的原则,系统打造水域、高层、地铁、化工等专业攻坚力量体系。分类组建消防救援专家库,系统加强城市应急通信网络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推进乡镇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应建尽建,跟进完善建、管、训、用等一体化保障机制。大力发展社会志愿消防救援队伍,鼓励引导街道、社区、企业、单位等基层应急力量和社会救援组织承担一定的抢险救灾职能。统一建立各区、各部门、各单位以及登记备案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共同参与的应急联动响应体系,分级分类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定期开展实战演练,提升消防应急响应和联动处置效能。完善消防救援装备按需更新升级配备机制,及时淘汰更新落后装备。按期建成规划公共消防站点,将公共消防站点建设用地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化消防站点建设布局,根据城市灭火救援需求科学布设小型消防站。加强缺水区域排查治理,完善市政消火栓新增、维修和消防取水点规划建设机制。推行社会应急装备物资、大型工程器械联储联动机制,建立“水、陆、空、铁”四位一体的快速通勤机制。
五、加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
落实中央文件要求,加快建立完善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生活待遇、社会优待等职业保障体系。消防救援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待遇;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按照规定享有烈士家属的各种荣誉和待遇。离职消防救援人员可按照规定享受现有就业培训扶持和自主创业税费优惠政策。消防救援人员在家属随调、子女入学、交通出行、看病就医等方面,保持原有优待政策。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特点,调整完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
本意见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