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规〔2019〕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25日
关于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气象、防汛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本市已针对可能发生、对社会和公众影响较大的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分别制定应急预案,并按照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明确了在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响应措施。为进一步强化应急响应措施的组织实施,着力构建全市共同防范和应对灾害的应急响应机制,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保障城市运行安全,现就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当本市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红色预警(以下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停课安排
(一)当日22:00前本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且在22:00维持的,或当日22:00至次日6:00(含6:00)发布过红色预警的,各中小学校(含幼托园所、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要次日全天停课,并对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做好相应安排;6:00以后至上课前发布红色预警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并对延误到校(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其中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要落实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上课期间发布红色预警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停止户外活动,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二)学校要根据本实施意见,事先制定具体应对计划,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健全值班制度,做好与学生和家长的沟通。
(三)高校等参照本实施意见,自行制定具体应对计划,明确应对措施。
三、误工处理
(一)当本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可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二)用人单位要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根据本实施意见,事先制定具体应对计划,明确应当或无须上班的人员和情形条件,以及复产、复工、复业的情形,并告知职工。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发布后,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按照制定的具体应对计划,采取相应措施。应当上班而不能按时到岗的职工,要及时与本单位联系。
(三)职工因气象灾害红色预警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用法定假日、休息日作补偿,不得以此理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四)在工作时间发出气象灾害红色预警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停止港口、在建工地等不适合在此气象条件下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
四、工作分工和其他事项
(一)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和解除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要健全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二)当发布部分区域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在该区域的学校和用人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其他区域可维持正常学习、工作秩序,但要妥善处理相关学生和职工的迟到、误工等情况。
(三)民航、水运、铁路、道路交通等部门、单位要加强运营信息发布工作。
(四)本市广播、电视及移动电视、政务微博微信、政府门户网站等管理部门要落实信息播发工作,及时、有效地发出预警及相关信息。“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12121”气象服务热线等要做好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相关咨询工作。
(五)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等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对学校、用人单位保护学生、职工安全工作加强指导。
(六)公众要注意收听、收看和查询最新预警信息,并学习防灾减灾知识,了解预警信号含义和要求,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学生家长要切实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七)气象灾害的其他灾种和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橙色及以下级别的预警响应措施,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五、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8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