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农委关于加快本市农业科技化进程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科委、市农委《关于加快本市农业科技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加快本市农业科技化进程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建设都市型现代农业步伐,根据市郊区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上海郊区实现城乡一体化、农村城市化、农业现代化、农民市场化的总体目标,现提出加快本市农业科技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重点扶持方向
       着重发展种源农业、创汇农业、设施农业和生态农业;开展动植物新品种选育、无公害农产品开发、农产品精深加工、生态环境建设、现代农业装备、农业高新技术发展、农业基础研究和农业科技人才培养等八大科技行动;突破农业生物、农业装备、农业加工、农业信息四大重点技术。
       二、政策措施
       1、由市科委、市农委协调组织本市企事业单位联合向科技部、农业部等进行国家农业科技项目的申报,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地争取扶持农业科技经费。
       2、由市科委在每年科研攻关经费中拿出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农业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同时,力争用于农业科技经费的投入每年有所增长。
       3、在市创新资金中,每年以15%左右的比例,用于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资助项目的匹配和本市对农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
       4、由各区县政府设立为国家和本市项目配套的资金。对获国家创新基金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市、区县两级政府提供创新基金50%的匹配资金。其中,市、区县各25%;区县无法匹配的,由市科委为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匹配10%(各区县申报的非农业项目,仍按国家创新基金和市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获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各区县与市里的匹配资金比例不得少于1∶1。
       5、增加农业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经费和技术创新项目的投入。对具有潜在市场、规模、效益的新品种繁育、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安全等现代农业创新技术及农业产业化关键技术,优先予以立项。
       6、优先扶持园区内农业科技项目。本市的农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市级科技园区、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要真正成为加快农业科技化进程的试验、示范、孵化、推广和人才培训的基地。
       7、鼓励农业科研院所人员流向农业企业。对形成产、学、研结合的农业企业,由市科委、市农委优先给予支持。
       8、采取项目招标制。鼓励运用全国的科技力量推进上海的农业科技化。
       9、农业产业化项目经认定后,可享受《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政策。
       10、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延伸到农业企业,按市科委沪科合〔2001〕第015号文件规定,凡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规定的农业企业,均可享受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11、凡属于市科技兴农重点攻关项目,可按照立项指南规定的范围,向海内外招标。鼓励不同所有制的科研、教学、科技推广单位以及生产企业投标,对联合投标、科技力量集聚、具有明显优势的单位,由市科技兴农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12、加快农业“四新”技术项目推广,鼓励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业科技推广部门以及农业企业开发推广农业新品种、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以下简称农业“四新”技术)。凡符合市农业“四新”技术重点推广项目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市科技兴农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13、支持农业引进、消化、吸收项目。鼓励本市农业企事业单位通过引进、消化、吸收,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提高本市农业科技的综合水平,增强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凡符合条件的引进、消化、吸收项目,给予专项扶持。
       14、鼓励农业科技成果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凡符合农业科技成果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可优先享受市科技兴农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三、申报程序
       对农业科技扶持项目,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公开招标,专家评审,最后分别由市科委、市农委审定。
       申报程序为:
       1、申请单位按招标公告要求,分别到市科委、市农委指定的地点索取上海市农业科技扶持项目招标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2、申请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分别到市科委、市农委指定的受理地点按时投标。
       3、投标单位参加开标。
       4、招标方组织专家评标。
       5、招标方公布评标结果后,予以办理立项手续并按规定发放科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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