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沪府规〔2019〕3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等的精神,本市对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调整和承接23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其中,取消17项,调整2项,承接4项。现将23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推进“一网通办”改革,持续推动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加快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应用,推进数据整合共享,强化部门业务协同,最大限度优化业务流程、压缩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精简办事材料、减少跑动次数,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便捷度、体验度和满意度。
附件:
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7项)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2项)
3.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4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8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17项)
一、市公安局(2项)
(一)核发《出海船舶户口簿》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公安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严格执行出海船舶信息备案制度,要求出海船舶所有人或实际经营人办理实名备案。2.全面加强信息采集和动态监管,通过社会化采集、民警了解等渠道采集完善出海船舶治安要素信息。3.建立常态化治安检查工作机制,强化对出海船舶的日常治安监督检查。
(二)核发《出海船民证》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公安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严格执行出海渔民、船员信息备案制度,要求出海渔民、船员(除持有海员证或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外)实名备案。2.全面加强信息采集和动态监管,通过经营主体报备、社会化采集、民警了解等渠道采集完善出海渔民、船员治安要素信息。3.加强日常治安监督检查,强化对出海渔民、船员的监管。
二、市民政局(1项)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民政部门要加快完善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有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信息共享,民政部门及时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2.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生产装配企业每年编制报送年度报告。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5.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三、市交通部门(4项)
(一)经营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交通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无船承运人的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向全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无船承运市场的监管。3.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二)船员注册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交通部门要按照交通部和交通部海事局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并优化服务,方便船员办事。2.对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符合船员健康要求、经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考试者,在签发相应船员适任证书时,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3.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加强船员持有《船员服务簿》和记录船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交通部门要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标准,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
(四)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交通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19年第15号)要求,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双、多边国际道路运输协定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协定体系,明确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相关要求。2.加强相关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技术标准,加快健全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标准体系。3.加强与海关、边检、交管等的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加强对有关车辆的静态管理和动态监控。4.加强信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违法失信企业退出机制。
四、区交通部门(2项)
(一)船员注册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交通部门要按照交通部和交通部海事局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并优化服务,方便船员办事。2.对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符合船员健康要求、经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考试者,在签发相应船员适任证书时,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3.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加强船员持有《船员服务簿》和记录船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交通部门要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标准,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
五、市农业农村委(2项)
(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农业农村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饲料添加剂、添加预混合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督饲料企业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技术要求实施严格监管,严厉打击违规或超量添加抗生素、激素等化学物质的行为。加大饲料产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假冒伪劣饲料产品。2.落实农业农村部制定完善的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配方备案管理制度,要求企业主动履行备案义务。3.强化饲料行业从业人员宣传培训力度。4.加强饲料企业信用监管,健全饲料行业诚信体系,及时记录饲料企业诚信状况并向社会公开。
(二)新兽药(生物制品除外)临床试验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农业农村部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新兽药临床试验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监督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开展临床试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2.落实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兽药临床试验情况。3.强化对兽药企业从业人员宣传培训力度,帮助试验人员深入掌握兽药临床试验规范要求,指导临床试验规范开展。
六、市水务局(市海洋局)(1项)
设立和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市水务局(市海洋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备案制度,要求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单位和个人主动备案。2.健全各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强与气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信息共享。3.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海洋观测站(点)的现场巡查。
七、区水务(海洋)部门(1项)
设立和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审批(浦东新区、宝山区、金山区、奉贤区、崇明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区海洋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备案制度,要求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单位和个人主动备案。2.健全各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强与气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信息共享。3.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海洋观测站(点)的现场巡查。
八、市市场监管局(1项)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改为企业自主申报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2.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3.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九、区市场监管部门(2项)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改为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2.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3.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申报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2.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3.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十、市通信管理局(1项)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建设项目核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审批后,市通信管理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引导电信企业通过共建、共享、共用等方式有序发展干线传输网。2.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工作安排,加强规划管理,及时掌握基础电信企业投资建设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电信企业基础设施投资活动进行引导。
附件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2项)
一、市农业农村委(1项)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审批(事项名称调整为“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审批”)
二、市卫生健康委(1项)
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区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区卫生健康部门)
附件3
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4项)
一、市交通委(2项)
(一)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承接后,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完善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要求。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3.加强信用监督,向社会公开企业失信记录,并实行联合惩戒。4.归集内地与港澳间航运船舶信息提交交通运输部,供交通运输部根据需要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供。
(二)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承接后,交通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完善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相关标准,统一规范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优化审批服务。2.依托有关信息系统,实现港口设施保安管理信息报送和共享,加强对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监督。
二、市应急局(2项)
(一)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认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承接后,合并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只保留基础资质,事项名称调整为“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市应急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健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流程;2.加强安全评价机构有关信息的共享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对失信企业实行联合惩戒;4.指导行业协会推进安全评价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认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承接后,合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乙级资质,只保留基础资质,事项名称调整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市应急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健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流程;2.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有关信息的共享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对失信企业实行联合惩戒;4.指导行业协会推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