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等五部门联合发布《意见》 明确六类行为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发布日期: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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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阶段,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基本得到控制,防控境外输入病例成为新挑战。近期,国内发生多起回国人员隐瞒行程或瞒报健康状况,随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的案件。王某某、叶某等6人均在意大利同一家餐馆工作,回国前出现咳嗽、头痛、发热等症状,近期分别从意大利返回青田,入境时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继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河南省郑州市出现1例从意大利归国后瞒报自己行程的疑似病例。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所有入境人员都应遵守我国各项防疫法律法规,故意隐瞒或者拒绝填报信息导致传染病扩散,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类行为

  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和实际需要,对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在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工作的同时,明确了刑法第332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要求各地公检法机关和海关在办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时,应当准确理解和严格适用刑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惩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意见》,实施以下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果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第332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入境人员

  隔离观察14天有法可依

  连日来,境外输入病例成为全国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北京、上海等重点区域已经发布公告,对入境人员采取隔离观察等措施,严控疫情。

  3月3日,上海市政府疫情防控发布会消息,所有中外人员,凡是在进入上海之日前14天内,有过重点国家或地区旅居史的,一律实施居家或集中隔离健康观察,一律隔离14天。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徐威表示,上海对所有入境人员的管理坚持一视同仁,严格入口管理、严格落地管理、严格场所管理。

  北京昨日零时起,对境外进京人员全面实施集中隔离措施。据悉,所有境外进京人员,均应转送至集中观察点进行14天集中观察。集中观察点将配置专业医护和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健康监测。有特殊情况的,经严格评估,可进行居家观察。隔离观察期间,费用自理。对于虚报信息,隐瞒病情,造成疫情传播的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纳入信用体系。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翔表示,两地通报所指的“入境人员”涵盖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内的所有人员。中国法律实行属地管辖,凡在中国领域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包括外籍人士在内,原则上都适用中国法律进行惩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疫法》第6条规定,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李翔认为,地方政府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基于对涉外防控和入境人员健康管理的需要,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采取紧急必要的紧急措施。

  “北京、上海两地制定的针对入境人员的防控措施,符合上位法的要求,具有合法性,因此适用于相应地区的入境人员。”

  两项罪名

  考虑竞合关系择一重处

  近期,一些入境人员怀着侥幸心理,采取各种手段拒绝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不配合体温监测;还有一些入境人员明知自己已经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或曾经去过疫情严重的地区,故意隐瞒发病情况和旅行史。还有人采取吃退烧药等方式降低体温,掩盖发热症状,在海关卫生检疫环节蒙混过关,入境以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导致与其密切接触的人员被感染或者被隔离观察,给公共卫生安全造成重大风险。根据《意见》,上述违法行为均适用“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据平安北京通报,3月13日,北京市报告1例从美国输入的确诊病例。长期定居美国马萨诸塞州的黎某带着全家从美国回京,期间服药退烧、飞机上连续说谎,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立案侦查。

  据悉,全国已有多名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因瞒报信息被立案,但涉嫌罪名既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也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两者立法目的不同,犯罪主体也有所差异。”李翔表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则在于保护国境卫生检疫管理制度。此外,前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后者的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仅仅限于出入境人员。

  根据法律规定,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是卫生防疫部门,而国境卫生检疫制度的责任主体是海关部门,对应的管理对象主要为出入境人员。“从逻辑关系分析来看,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国境卫生检疫管理制度,因此两者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

  根据《刑法》第330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区分两个量刑幅度,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332条规定,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显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法定刑重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当出入境人员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拒绝执行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隐瞒疫情等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该考虑两罪的竞合关系,择一重处。”李翔指出,当出入境人员中的“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入境后在明知自己可能“携带传染病病毒”而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且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上下交通工具、进入公共场所的,符合“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该按照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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