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事项的问答

  1、因为疫情防控不能参加仲裁庭审怎么办?

  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参加庭审的,可根据规定,申请延期审理。

  2、疫情防控期间,因仲裁事宜需要与仲裁员联系怎么办?

  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已送达文书中注明的工作电话直接与仲裁员、书记员联系,也可通过上海人社12333服务热线联系我院工作人员,尽量减少出行。疫情防控期间,我院仲裁员、书记员也将主动联系案件当事人,就开庭时间具体安排等事项进行沟通。请当事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保持畅通,确保能取得联系。

  3、因为疫情防控不能及时申请仲裁,担心超时效怎么办?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即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4、疫情防控期间,市仲裁院是否对外接待?

  自2月3日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窗口对外接待,建议当事人根据市政府规定正式复工后再来院办理仲裁相关事项。请优先选择电话等非现场方式与我院联系。鉴于我院立案受理大厅及仲裁庭审区域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当事人确需来我院参加仲裁活动的,请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请务必先行就医治疗。

  疫情当前,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诚信为本、互相谅解、携手同行,共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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