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妇联、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孕产妇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易感人群。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5号)精神,切实落实全国妇联相关要求,现就本市妇联组织和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关心关爱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切实发挥妇联组织优势,加强生活关心。要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全面掌握辖区内建档立卡的孕产妇人群数据,密切与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的联系,加强对疫情期间孕产妇防护知识的宣传。可以通过建立关爱孕产妇微信群等合适的方式,及时互通信息、精准掌握需求,主动为居家休养的孕产妇排忧解难。在征得孕产妇同意的前提下,在优先发放防护用品、提供代为购买生活必需品等方面为孕产妇提供实实在在的生活帮助。
2、依托新媒体宣传途径,加强知识普及。引导孕产妇关注国家及市、区各级政府部门的官方微信,从官方途径了解疫情信息,保持健康良好的心态。市妇联“上海女性”的官方微信、微博,和区、街镇妇联的新媒体,要有针对性地宣传防控疫情相关知识,及时转发市卫健委“健康上海12320”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新妈准妈看过来,做好防护不担心”等微信文章,宣传普及防护知识。
3、继续做好暖心维权服务,加强心理疏导。各级妇联组织要宣传好全市12338热线针对疫情专门拓展的心理援助服务,积极为有需求的孕产妇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和心理疏导服务。要积极发动社区志愿者,依托原有开心家园、知心妈妈等维权服务渠道和平台,联合区域内资源和专业机构力量,为孕产妇提供心理援助和情绪疏导,为正确勇敢面对疫情防控提供心理支援。
4、落实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1款“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及第3款“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提高知晓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孕产妇根据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5、积极推动用人单位落实相关政策,加强劳动保护。全市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通过主动沟通协商等方式,积极推动用人单位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引导企事业单位错峰上班、居家办公和农民工分批有序到岗”,上海市政府“鼓励结合各自实际采取弹性工时、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等措施”等政策,为疫情期间孕产妇劳动保护提供适当的帮助。密切关注包括孕产妇在内的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各级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室、女职工律师志愿团等要及时提供咨询和服务,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上海市妇女联合会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