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教育系统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发〔2020〕8号
各有关市属公办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市教委所属中等学校、事业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持续强化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落实“三个全覆盖”“三个一律”要求,坚决切断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沪建办综〔2020〕3号,见附件1)等文件要求,有效防控疫情,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复工条件检查
本市教育系统各类建筑工地应根据疫情形势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地实际,因地制宜、延迟、错峰复工和新开工。建筑工地应成立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项目负责人组成的疫情防控小组,明确职责,建立防控体系,严格做好复工前的组织管理、人员管控、施工现场管控、防疫物资准备、现场安全管理、教育交底等方面复工条件准备工作。参建各方应对照复工条件开展复工前的全面自查,经疫情防控小组复查后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工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开工。列入本市重大工程的教育建设项目还应向市重大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二、强化过程管控
经同意复工的项目应进一步强化落实参建单位各方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根据本市相关文件全面落实人员管控、施工现场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建设单位是项目部落实防控措施的主要责任主体,全面做好项目疫情防控的组织工作。施工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督促所辖项目部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建立贯穿企业管理层、项目部、劳务企业的防控管理体系。监理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监督责任主体,要切实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并做好进场监理人员的卫生防疫措施。
三、加强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各有关市属公办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市教委所属中等学校、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建筑工地与属地社区、防疫部门工作对接机制,在全面排摸下属建筑工地的基础上,及时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相关数据、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其中,各有关市属高等学校、市教委所属中等学校、事业单位填写《委属高等学校、中等学校、事业单位建筑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统计表》(见附件2),各区教育局填写《区教育系统建筑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统计表》(见附件3),于2月13日(星期四)12:00前,将表格反馈至市教委,电子邮箱:yuzimiao@vip.163.com。
建筑工地管理人员、务工人员、留宿工人家属等人员全部纳入市教委新冠肺炎疫情每日统计报表范围,按照教职员工,填入在沪人员类别中,及时报送市教委。
市教委拟结合各有关单位报送资料进行抽查,对可能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复工、过程管控整改不力,不报、缓报、漏报和瞒报,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或其他导致疫情发生和传播的行为,将会同有关单位依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联系人(市属高校):陈亚捷,电话:23116661、18916667200
联系人(区教育局和委属中等学校、事业单位):于子淼,电话:23116660、18116286133
附件:1.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2.委属高等学校、中等学校、事业单位建筑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统计表
3.区教育系统建筑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统计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