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第6号)

  根据上海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本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区工作要求,现将本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建筑工地全部实行一工地一计划、一档案、一方案,建立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参建各方职责。

  二、严禁未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开(复)工。

  三、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封闭式管理,设置一个进出口,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原则上工地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地,生活用品、食品等实行专人集中采购。

  四、必须配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防疫物资,确保工地人员使用需求。

  五、严格落实工地人员实名制登记和测温全覆盖,所有进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做好防护措施。

  六、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环境消毒制度。

  七、原则上执行外地来(返)沪人员抵沪后隔离14天措施。严格管控疫情重点地区和疫情重点关注地区来(返)沪人员,了解其入沪前的活动轨迹,并落实专人管理。

  八、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日报制度和紧急报告制度。一旦有人员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症状,应立即按处置流程转送定点发热门诊就诊并上报信息。

  九、严禁工地人员群体性聚集活动,必须分散开展施工前的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交底。

  十、严肃追究过程管控整改不力、信息不报、缓报、漏报和瞒报等疫情防控不力的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本市疫情防控有最新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虹口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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