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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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政策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中小企业的,免除2020年2月和3月的房屋租金。

  二、适用范围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行为应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沪财资〔2018〕23号)等现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承租方应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

  三、办理程序

  为简化审批流程,对本通知涉及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租金免除事项,由出租方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市财政局、市机管局不再进行审核、审批。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承租方向出租方提供承租方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二)出租方将有关房屋租金免除事项以文件形式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送本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的有关房屋租金免除事项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承租方提供的有关材料以及原房屋出租事项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出租方应将上述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三)出租方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有关房屋租金免除事项的上报备案工作。

  (四)各主管部门应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房屋租金免除事项的备案情况进行统计备查。

  四、减免方式

  已按规定备案的房屋租金免除事项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一)承租方未支付2月至3月房屋租金的,由出租方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免除相应月份的房屋租金。

  (二)承租方已支付2月至3月房屋租金的,免除的房屋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屋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方直接返还。

  五、工作要求

  各市级主管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提高站位,顾全大局,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克服自身困难,确保政策落实;在落实政策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合规,流程规范,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各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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