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2020﹞16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0年3月13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稳住外贸基本盘”的指示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外贸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切实减轻疫情对外贸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经市政府同意,现制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如下:
一、优化重点防控物资进口采购机制
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完善相关绿色通关机制。建立防疫防控物资进口单位名单和进口物资清单,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对已征收的应免税款,进口企业可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退还。疫情结束后,对进口防控医用物资经统筹调配后仍有剩余的,按规定程序统筹纳入市级物资储备体系消化。对指定采购品种和数量的进口民用防控物资,企业继续销售后确实难以处置的,按规定程序研究纳入市级储备商品体系消化。(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上海海关)
二、支持企业妥善安排复工运营
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疫物资需求。支持港务、集卡运输等外贸服务行业优先复工,确保重点企业供应链安全。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支持企业通过省际包车方式组织员工返沪。(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委)
三、加大对外贸企业的融资支持
鼓励在沪金融机构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外贸企业的支持,在综合评估企业资金需求、市场供需等因素,切实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重、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外贸企业,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予以支持。支持中信保上海分公司与银行、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加强保单融资合作,发挥分险增信的贸易融资促进作用,并将保单融资覆盖范围从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扩大到3000万美元(含)以下。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对防疫物资保障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外贸企业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相关企业新申请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责任部门和单位: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中信保上海分公司)
四、优化通关监管服务
对企业复工复产急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机器设备等产品设立通关“绿色通道”。对因疫情影响,产生的企业延迟交货、退换货等情况,及时办理手续,提供相关便利;导致的报关单修撤,不记录报关差错。企业开展分送集报、集中内销、深加工结转、保税展示交易等业务时,申报时限可在原来基础上顺延1个月。本市疫情防控期间,对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因防疫需要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可延期办理,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上海海关)
五、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作用
完善政府、信保及商协会合作机制,中信保上海分公司进一步加大承保力度,对有需求的订单、有潜力的企业做到应保尽保。开展疫情防控物资进口预付款保险业务,放宽承保条件,免除对海外供应商的资信服务收费,免费提供海外供应商目录和提单报告。优先处理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出险理赔,在贸易真实性无疑点前提下,重点核实贸易背景及债权金额,适当放宽理赔条件,先行启动定损核赔程序。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政策性资源配置支持,并推广出运前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保障企业因买方以疫情为由取消合同的风险。(责任单位:中信保上海分公司)
六、支持企业调整境外参展计划
对本市疫情防控期间,不能赴境外参展并已发生展位费用的企业,可继续享受本市境外参展相关支持政策。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协调国内外组展机构,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相关问题。(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贸促会)
七、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支持企业积极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扩大全球采购规模。发挥企业国际营销体系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延长贸易供应链。鼓励企业充分发挥网上广交会平台作用,引导企业及时调整贸易促进活动,维持并扩大国际市场客户和销售渠道。(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贸促会)
八、优化跨境金融结算服务
外贸企业进口卫生防疫、医疗用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由本市银行注明“疫情防控”,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和材料直接办理购付汇手续。外贸企业申请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的,可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直接登录“数字外管”平台在线申请,实现一网通办,无需现场核验,办理时间压缩到1个工作日内。无捐赠外汇账户的境内受赠机构,接受来自境内外涉及此次疫情的外汇捐赠资金的,无需新开立捐赠外汇账户。便利疫情防控相关的跨境投融资业务,外贸企业可按规定简化和线上办理各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可由本市银行先行办理,事后报备。(责任单位: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九、推进进出口许可备案事项办理无纸化
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无纸化方式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对于内容较多、文本较大的进出口合同,企业可只上传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申领信息的合同关键页。全面扩大电子原产地证书签发和自主打印服务范围。(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商务委、市贸促会)
十、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
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境外物资捐赠系统,整合优化捐赠受理和海关免税业务办理流程。推进纳入进口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功能。开通中小外贸企业服务专窗,便利企业不见面办理通关、物流、金融等一揽子进出口业务。通过国际贸易全链条信息数据归集,便利银行保险机构开展贸易背景审核,提升企业获得贷款便利度,提供优惠信贷、跨境汇款、融资等绿色通道服务。加强信用保险线上系统服务,上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含)小微企业,可登陆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投保、续转、理赔和融资服务。(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中信保上海分公司)
十一、加大涉外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力度
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提供咨询、指引、调解服务。鼓励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企业的案件优先受理、加速办理。公证机构优先为涉疫情的相关事务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为防疫重点企业减免相关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对企业因疫情引发的贸易合同纠纷,支持企业向贸易促进机构和全国性行业组织申请出具相关事实证明。鼓励国际贸易纠纷当事人、代理人优先选择互联网或邮寄送达方式提交仲裁、调解申请。支持企业开展国际经贸法律风险及合规评估,加强对国际经贸政策和法律实践的追踪,定期通过公共平台发布,提前发布预警信息。(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司法局、市商务委、市贸促会)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