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小企业承租区属国有企业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提供2个月的租金免除,免租期满后可视情再给予一定租金优惠。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
实施主体
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适用对象
承租上述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其中,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
减免范围
适用租金减免的房产为本市范围内实施主体自有的经营性用房。区属国企受托经营的其他区属国有房产参照执行。
政策口径
1、对于已签约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由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免除2020年2月、3月两个月租金。
2、对于已签约且尚处于免租期内的,免租期延长2个月。对于租赁合同3月底前到期的,且不再续租的,免除自2月1日起到合同期止的租金。续租房屋,视同连续租赁。
3、对免除2个月租金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中小企业,各区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减免缓收标准,进一步给予支持。
4、存在间接承租区属国企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人为本市国企的,按照市国资委《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转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实施主体应督促转租人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企业,力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5、涉及其他非国有中小股东的实施主体,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理解。
6、对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或不支持、配合疫情防控的承租企业,实施主体应当终止、取消部分或全部取消租金减免优惠,直至追索已减免租金。
办理流程
1、摸底
各区属国企摸清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如有间接出租人的),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形成房产承租人和实际经营承租人两个清单。
2、告知
依照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中小企业,力争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3、受理
各区管企业以便捷高效为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申请人需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证明材料)。疫情期间,企业应避免人流集聚,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4、审批
各区管企业根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
5、反馈
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书面告知申请承租人,承租人凭告知书、实际经营承租人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签订租金减免的补充合同。
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6、报备
对于中小企业租金减免情况逐笔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建立档案,形成底表。有关情况经各区管企业汇总审定后报区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