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2-1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要求,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再次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