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各直属单位: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印发,共包含15项内容。为方便企业查询、加快推动政策落实落地,我委对15项措施的实施细则进行了汇编,现印发各单位,请各单位将细则汇编尽快传达至辖区所有企业,积极做好政策宣传,配合企业做好各项政策的申报。
附件:《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汇编
金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8日
附件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汇编
金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
目 录
第一条 加大对企业担保补贴
1.金山区新冠肺炎防疫期间中小微企业担保补贴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企业贷款进行贴息
2.金山区新冠肺炎防疫期间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细则
第三条 加强企业融资保险支持
3.金山区科委关于落实“加强企业融资保险支持”条款的操作细则
4.金山区疫情防控期间绿叶菜保险工作操作细则
第四条 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5.金山区人社局关于落实“加大稳岗支持力度”政策的操作细则
第五条 加大疫情物资供应企业扶持力度
6.金山区新增绿叶菜基地补贴操作细则
第六条 支持企业开展应急技术改造
7.金山区关于支持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应急技术改造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保障企业经营用房需求
8.金山区国资委关于落实“保障企业经营用房需求”政策的操作细则
9.金山区经委关于落实“保障企业经营用房需求”政策的操作细则
10.金山区科委关于落实“保障企业经营用房的需求”条款的操作细则
第八条 支持企业合理应对外贸风险
11.金山区关于协助金山区中小微企业免费办理不可抗力证明的操作细则
12.金山区关于协助中小微企业申请办理中国信用保险相关政策的细则
13.金山区出口型企业涉外诉讼律师费用、翻译费用补助操作细则
第九条 做好税收减免支持
14.金山税务局关于落实有关税收减免政策的操作细则
第十条 免费检验检测
15.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免费检验检测”条款的操作细则
第十一条 优化审批流程
16.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优化审批流程”条款的操作细则
17.金山海关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操作指引
18.金山税务局关于发票免费配送的操作细则
第十二条 加快落实各项财政扶持政策
19.金山区各项财政扶持政策申报说明
第十三条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20.金山区司法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若干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涉企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
21.金山区司法局应对疫情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
第十五条 支持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品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安全生产
22.金山区支持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措施的操作说明
金山区《若干措施》政策解读咨询电话一览表
序号 |
政府职能部门 |
联系人 |
咨询电话 |
1 |
区发改委 |
庄海涛 |
57921210/13501658342 |
2 |
区经委 |
费国英 |
13918551860(园区服务) |
杨慧兰 |
18616626517(技术改造) |
||
张乐 |
13761396130(外贸服务) |
||
戚纪勋 |
13916761858(防疫物资) |
||
3 |
区科委 |
翁丹燕 |
57950850 |
4 |
区财政局 |
马亚琼 |
37907527 |
唐文军 |
37907671 |
||
5 |
区人社局 |
吴玉英 |
57922678 |
6 |
区司法局 |
盛海云 |
67968133 |
7 |
区农业农村委 |
粟容前 |
13916191269 |
胡盼 |
13901824537 |
||
8 |
区市场监管局 |
张祖明 |
13817932910 |
9 |
区国资委 |
王建忠 |
57970236 |
10 |
金山税务局 |
马锡松 |
37321300/13621791990 |
11 |
金山海关 |
朱杰 |
68894007 |
金山区新冠肺炎防疫期间中小微企业担保补贴实施细则
☆条款内容
加大对企业担保补贴。将本区小微企业担保补贴的扶持对象扩大到中型企业,并将获得本区融资担保机构扶持的中小微企业一并纳入补贴范围。
☆支持对象
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中小微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本细则扶持对象: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金山区内。
2.持续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4.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依法纳税,愿意按要求报送会计信息和资料。
5.2020年1月24日至5月8日期间,向银行申请贷款并获得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或上海金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以贷款发放到位日为准)。
☆补贴方式及标准
采取货币资金补贴方式,直接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前进行担保费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300万元以下(含)的,给予100%担保费补贴;担保贷款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给予50%担保费补贴;担保贷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给予25%担保费补贴。超过2000万元的,不予补贴。
☆政策申报
1.《金山区新冠肺炎防疫期间中小微企业担保补贴申报表》。
2.担保费发票(复印件)。
3.担保合同(复印件)。
4.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
5.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主管部门
金山区财政局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核及资金拨付。企业应在担保贷款发放到位后三个月内提交申报材料。
材料受理地址:蒙山北路99号701室
联系人:马亚琼 37907527
金山区新冠肺炎防疫期间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细则
☆条款内容
对经认定的本区与疫情防控保障相关的生产和供应类企业,向银行机构贷款的,按照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给予企业50%的贷款贴息。
☆支持对象
以下名单之一内的企业,可享受相关贴息扶持。享受本区贴息扶持的企业,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须在金山区内,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或不良信用记录行为。
1.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全国性名单”)。
2.由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确定的本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上海市名单”)。
3.经区发改委、经委等部门认定的本区与疫情防控保障相关的生产和供应类等企业(“金山区名单”)。
☆补贴方式及标准
采取货币资金补贴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保障重点企业贴息。
1.对全国性名单和上海市名单内企业,获得由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信贷资金的(全国性名单内企业仅限于向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申请专项贷款,上海市名单内企业仅限于向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华瑞银行申请专项贷款),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防疫重点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起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填写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后,于2020年5月22日前直接报送市财政局。(详见沪财发〔2020〕2号文)
2.对金山区名单内企业,以及虽列入全国性名单和上海市名单内、但未享受到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信贷资金支持的企业,对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的新增企业贷款(以贷款发放到位日为准),按照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给予企业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为三个月。
如企业可从国家或市级相关部门获得贷款贴息,且达到实际贷款利率50%的,则不予享受本区贷款贴息政策。如我区已经发放贷款贴息的,予以收回。
☆政策申报
1.《金山区新冠肺炎防疫期间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
2.贷款合同(复印件)。
3.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
4.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主管部门
金山区财政局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核及资金拨付。企业应在担保贷款发放到位后两个月内提交申报材料。
材料受理地址:蒙山北路99号701室
联系人:马亚琼 37907527
金山区科委关于落实“加强企业融资保险支持”条款的操作细则
☆条款内容
加强企业融资保险支持
☆支持对象
参与疫情防控的科技企业;受疫情影响的科技企业。
☆政策口径
1.对于参与疫情防控的科技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我区生产防疫物资、防疫药品、国计民生重点的科技企业正常运作,向上述企业开辟科技履约贷审批绿色通道,协调贷款银行降低贷款利率,确保按照《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要求,在结合财政贴息后,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
2.受疫情影响的科技企业。确保对我区内申请科技履约贷的科技型企业不断贷、不压贷,协调银行争取贷款低利率。同时,做好科技履约贷担保费用补贴相关工作。(全年)
☆政策申报
企业登录平台在线填写贷款申请书→向区科委递交材料并获推荐→区科委委托金融服务站对企业做好材料收集、审核、尽调工作→市科委专家评审会审批→市科创中心向金融机构出具贷款推荐函→银行审批→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核保(担保)→签订保险(担保)借款等相关合同→银行放款。一般情况下,企业从申请到放款,45个工作日。疫情期间,参与疫情防控的科技企业贷款时间缩短至10个工作日,其他企业亦相应缩短。
☆主管部门
区科委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核及资金拨付。企业应在担保贷款发放到位后三个月内提交申报材料。
材料受理地址:金一东路11号
联系人:翁丹燕 57950850
金山区疫情防控期间绿叶菜保险工作操作细则
☆条款内容
扩大疫情防控期间绿叶菜价格保险对象范围,实现抢种补种农户“愿保尽保”,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绿叶菜价格保险水平。
☆支持对象
1.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为本市地产主要绿叶菜品种:青菜、杭白菜、生菜、鸡毛菜。
2.保费补贴对象。保费补贴对象为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投保上述品种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的蔬菜生产企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
☆理赔标准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费补贴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沪农委规〔2019〕5号)执行,在不增加每亩保险费的基础上,降低理赔门槛,保障菜农在获得原保险理赔款的基础上再增加1倍理赔款。
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新冠疫情结束。
☆相关说明
各种植基地对种植情况等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镇(金山工业区)农技站协助安信农保公司做好绿叶菜种植品种、面积核实工作。安信农保公司负责承保并要简化承保手续,实施线上承保,放宽见费出单限制,采用先行赔付等方式提高理赔效率,待疫情过后再视情况完善相关承保理赔资料。
☆主管部门
区农业农村委为主管部门,负责细则解读和实施。
材料受理地址:龙山路555号
联系人:胡盼 13901824537
金山区人社局关于落实“加大稳岗支持力度”政策的操作细则
一、放宽企业申报其他工时材料提交期限,对企业需要变更工作时间周期的允许重新提出申请
☆主管部门
区人社局(咨询电话:57922640)
☆适用对象
注册在金山区的企业
☆政策口径
1.已审批未到期的企业,如确因工作原因,部分生产岗位根据企业经营特点需要修改综合工时的周期的,可就这部分生产岗位重新网上预约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区人社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对于同一岗位的不同批复,以批复日期新的为准。
2.已到期的企业,如确因工作原因,部分生产岗位根据企业经营特点需要变更综合工时的周期的,可网上预约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区人社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3.2月份到期因疫情原因无法在2月份提交材料的企业,放宽一个月期限,即3月份申请,有效期也从3月1号开始。
☆办理流程
预约>收件>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制证送达。
申请单位进入“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提出预约申请。
(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
二、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主管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区人社局(咨询电话:67961325)
☆适用对象
本市企业、民办非企业或社会团体(非机关、事业单位)
☆政策口径
1.放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的裁员率条件,对于中小微企业,将裁员率条件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于2019年底参加失业保险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20%。
2.中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相关标准确定。
3.《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0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办理流程
申请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平台在线申请。
(https://zzjb.rsj.sh.gov.cn/zzjbdl/jsp/login.jsp)
三、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主管部门
区人社局(咨询电话:67961329,57922678)、区教育局(咨询电话:57932455)、区总工会(咨询电话:57280063)
☆适用对象
税收征管关系在本区的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大企业或缺乏培训能力的中小微企业(专营劳务派遣的企业除外),及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商务运营的平台企业(电商企业)或新业态企业。
☆政策口径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借助线上平台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教师答疑、考核测试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线上培训项目可享受补贴。企业应确保职工线上培训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有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补贴标准为企业经备案认可的培训成本的95%,对完成线上培训的职工,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最高不超过600元。其中,企业自主开展线上培训的培训成本可综合考虑培训时长、开发费用、培训运营成本等因素核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元/课时;企业购买第三方培训服务提供商服务的培训成本可参考发票凭证核定。
疫情影响期间,原则上每人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同一培训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办理流程
参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jinshan.gov.cn/gb/shjs/n4304/n4311/n4312/n4314/u1ai141725.html
四、将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推迟3个月。因受疫情影响,对区内社保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实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主管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区社保中心(咨询电话:12333)
☆适用对象
各类参保企业
☆政策口径
2020年起,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办理流程
拨打12333进行电话预申报,或通过“上海社保”微信公众号“延缴报备”,进入“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线上预申报系统”进行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会在预申报提交成功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预留电话回访。
金山区新增绿叶菜基地补贴操作细则
☆条款内容
对承担新增绿叶菜基地任务的企业(或基地),免费提供绿叶菜种子,并在享受现有常规补贴(需符合相关补贴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亩1000元左右的一次性补贴。
☆支持对象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承担1500亩新增绿叶菜种植基地任务的种植主体。
1.种植品种为青菜、杭白菜等绿叶菜品种;
2.种植面积为原有种植面积基础上新增种植面积;
3.种植主体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生产,确保5月中旬前全部上市。
☆补贴方式及标准
补贴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委通过“一卡通”拨付至种植主体。补贴包括种子补贴和种植补贴,种子补贴不超过120元/亩,种植补贴为985元/亩。种植基地如符合面上补贴政策仍可享受相关补贴,具体根据相关政策实施。
☆政策申报
1.种子补贴。种植单位根据种植计划自行购置所需种子,凭发票、支付凭证(非现金交易)、签收单等资料向所在镇农技站进行申报,经镇农技站审核后上报区蔬菜中心,经区蔬菜中心审核后由区农业农村委拨付至种植基地。
2.种植补贴。种植主体根据实际种植面积向所在镇农技站进行补贴申报,经镇农技站审核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后拨付至种植基地。
☆主管部门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核及资金拨付。各镇农技站对补贴申报材料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预审核。本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5月30日。后期如有新增绿叶菜种植任务,参考本细则实施。
材料受理地址:龙山路555号
联系人:粟容前 13916191269
金山区关于支持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应急技术改造的实施细则
☆条款内容
对疫情防控期间为提供应急物资生产和保障所开展的市级应急技术改造项目,在市级补贴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入20%的补贴。对于经区级认定的重点项目,给予项目总投入10%-30%的补贴。
☆支持对象
1.项目单位为在本区注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
2.项目实施地在本区范围。
3.被纳入上海市疫情防控生产能力应急征用企业名单或上海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4.项目产品用于疫情防控。
5.项目单位通过应急技术改造形成新增产能。
☆支持方式和标准
1.在1月10日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结束完成的应急技术改造项目总投入,经核定给予10%-30%的补贴(市疫情防控生产能力应急征用企业支持比例就高)。
2.项目总投入包括形成新增产能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相关软件、专利、试验、检测等支出。
3.对列入上海市疫情防控生产能力应急征用企业名单,并获得市应急技术改造补贴的项目,在市级补贴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入20%的补贴。
☆政策申报
(一)申报材料
1.《应急技术改造项目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生产能力应急征用通知复印件。
4.《项目总投入明细表》及发票复印件、设备照片。
5.项目产品用于疫情防控的证明材料(如购销合同等)。
(二)申报流程
1.项目单位按要求向各镇(工业区)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2.各镇(工业区)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区经委。
3.区经委牵头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区投促办等职能部门对申报项目开展审查认定,确定拟支持名单。
4.区经委组织专家对经各部门认定的拟支持项目予以评估确认。
☆主管部门
区经委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核及资金拨付。
材料受理地址:金山大道2000号
联系人:杨慧兰 18616626517
金山区国资委关于落实“保障企业经营用房需求”政策的操作细则
☆条款内容
保障企业经营用房需求。对承租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房产的中小企业,经出租方认定后,用于生产经营、商业经营的免除2月份、3月份租金;用于其他性质的承租户,视具体情况做出减免措施。减免部分视同营业收入计入年度国有企业绩效考核。
☆适用对象
承租上述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企业。中小微企业需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
☆政策口径
1.对于已签约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由房产所属国有(集体)企业免除2020年2月、3月两个月租金。
2.对免除2个月租金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中小企业,各企业集团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减免缓收标准,进一步给予支持。
3.前期已自行出台并公布减免政策的有关国有企业,应做好政策衔接,鼓励相关企业根据承租中小企业实际困难,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本政策要求。
4.存在间接承租本区国企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人为本区国企的,按照《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执行;转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督促其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力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办理流程
1.摸底。本区国企摸清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如有间接出租人的)相关情况,形成房产承租人和实际经营承租人两个清单。
2.告知。依照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中小企业,力争做到应知尽知。
3.受理。各企业设立受理通道,申请人需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证明材料)。
4.审批。各企业根据集团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
5.反馈。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人,承租人凭告知书,实际经营承租人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
6.报备。对于中小企业租金减免情况做好数据统计,建立档案,形成底表。有关情况经集团汇总审定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实施主体
区国资委为主管部门,负责细则解读和工作统筹。实施主体为本区区属国有(集体)企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联系人:王建忠 57970236
金山区经委关于“保障企业经营用房需求”政策的操作细则
☆条款内容
保障企业经营用房需求。
☆支持对象
金山区范围内的产业园区等各类载体,包括各镇(工业区)的园区开发主体、园区平台、产业地产等。经厂房合规认定用于出租的工业企业参照执行。承租产业园区等各类载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
☆支持方式
产业园区等各类载体,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2月份、3月份租金的,优先对当年度工业企业资源利用效率评价结果提升一档的政策支持。出租方为国有(集体)性质的,还可享受以下政策扶持: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产业用地需求;作为加分项纳入金山区招商引资考核内容。
☆操作流程
1.告知。各镇(工业区)协助产业园区等各类载体,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中小企业,力争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2.受理。各产业园区等载体应以便捷高效为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申请人需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3.反馈。减免事项确认通过后,各产业园区等载体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人,承租人凭告知书、实际经营承租人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并报区经委、区投资促进办、镇(工业区)备案。
☆主管部门
区经委负责产业园区等各类载体支持工作的操作和解释。
材料受理地址:金山大道2000号
联系人:费国英 13918551860
金山区科委关于落实“保障企业经营用房需求”条款的操作细则
☆条款内容
对落户在本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且实际办公租借在创新创业载体的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给予2个月的房租减免。
☆支持对象
落户在本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且实际办公租借在创新创业载体的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
☆补贴标准
给予2个月的房租减免。
☆办理流程
1.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与入驻企业进行协商沟通,落实政策。
2.区科委发出申报通知→双创载体网上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区科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对社会进行公示→拨付资金。(结合创新创业载体年度服务绩效评估开展,区科委对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予以一定的支持。)
☆实施主体
区科委负责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支持政策的统筹和解释,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为实施主体。
联系人:翁丹燕 57950850
金山区关于协助中小微企业免费办理不可抗力证明的操作细则
☆条款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免收服务费。
☆适用对象
1.注册在我区的中小微外贸企业;
2.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需要申报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企业。
☆申请流程
区经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金山支会)通过电话、QQ、微信等方式协助企业线上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
☆所需材料
企业申报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需提交的佐证材料:
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
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
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配合部门
区经委为此项工作细则的解释和配合部门
联系人:张乐 13761396130
金山区关于协助中小微企业申请办理中国信用保险相关政策的细则
☆条款内容
提高中小微外贸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覆盖面,降低承保服务费率,免除防疫物资进口企业相关资信费,做到应保尽保。
一、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
协助金山区的中小外贸企业免费申报办理政策性信用保险,帮助企业进一步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一)适用对象
1.注册在我区的外贸企业;
2.2018年年海关出口数据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外贸企业。
(二)申请流程
企业无需提交任何材料,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可以访问上海市外贸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sh.cn直接在线完成申报并领取保单。
(三)联系方式
区经委 外贸发展科 57921274
中国信用保险公司 市南营业部 63306030-6276
二、阶段性进口信用保险
对疫情期间符合要求的企业,中国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对防疫物资进口提供进口预付款信用保险,保障企业在进口业务中预付货款后海外供应商违约或者破产的风险,提供优惠费率,免除海外资信调查费。区经委协助相关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一)适用对象
1.注册在我区的外贸企业;
2.受政府委托指定进口防疫物资的企业。
(二)申报流程
投保和需求信息发送至sh_bgs@sinosure.com.cn后,由专人负责办理。
(三)联系方式
区经委 外贸发展科 张乐 13761396130
中国信用保险公司 上海分公司 李伟 18121095092
三、出运前出口信用保险
对疫情期间履行社会责任的重点企业,提供出运前出口信用保险保障,阶段性保障企业因疫情影响而导致海外客户撤销订单导致企业损失的风险。区经委帮助相关企业申报中国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给予优惠承保费率和其他承保条件的支持。
(一)适用对象
1.注册在我区的外贸企业;
2.疫情期间履行社会责任的重点企业,包括接受政府委托进口防疫物资或生产防疫物资、全力保障民生运营的企业。
(二)受理方式
投保和需求信息发送至sh_bgs@sinosure.com.cn,由专人负责办理。
(三)联系方式
区经委外贸发展科 张乐 13761396130
中国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郁圣鸿 18917709128
四、绿色理赔通道
确保承保企业享受到中国信用保险实施的疫情防控阶段性理赔政策,对疫情受困企业受到的损失,帮助承保企业索赔,简化报损和索赔程序,开通理赔绿色通道,明确疫情损因范围,优先进行赔款支付,确保应赔尽赔快赔。
(一)适用对象
1.注册在我区的外贸企业;
2.已承保企业。
(二)受理方式
理赔或追偿需求信息发送sh_bgs@sinosure.com.cn,由专人负责办理。
(三)联系方式
区经委外贸发展科 张乐 13761396130
中国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周首彧 13512130347
金山区出口型企业涉外诉讼律师费用、翻译费用补助操作细则
☆条款内容
因疫情原因,导致出口企业与国外商家发生合同纠纷而开展法律诉讼的,经认定后,对产生的律师费、翻译费等给予10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0万。
☆支持对象
对注册在本区因疫情原因导致出口企业与国外商家发生合同纠纷而开展法律诉讼的中小微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政策补助。
☆补贴方式及标准
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外贸出口合同,与国外商家发生合同纠纷,在有关单位出具不可抗力相关事实性证明后,仍产生涉外法律诉讼的,待结案后,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对产生的律师费用和翻译费用予以100%补助,每家最高20万。对部分诉讼时间周期比较长的问题,企业可以三个月内先申报,一年内据实结算。
☆政策申报
1.企业申请:企业向注册登记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
2.材料初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对出口型企业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对疫情和法律诉讼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初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将企业申请材料移交区司法局。
3.费用审核:区司法局对各单位报送的企业法律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用、翻译费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认定的,给予律师费用、翻译费用100%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4.补贴发放。区司法局按照要求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经审核认定的企业。
☆主管部门
金山区司法局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核及资金拨付。
材料受理地址:卫二路428号
联系人:盛海云 67968133
金山税务局关于落实有关税收减免政策的操作细则
全面落实国家、市府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3.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以及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纳税人的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可以申请办理被征用房产或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其余房产或土地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的房产或土地被部分征用的,按照实际征用的建筑面积(宗地面积)占该房产或土地的全部建筑面积(宗地面积)的比例计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
对于减免租金的房地产,如果该房地产为从租计征房产税的,按照减免的租金计算房产税减免税额,如果该房地产为从价计征房产税的(如外资企业、专业租赁等情况),按照减免的租金占原合同租金比例计算房产税减免税额。
对于减免租金的房地产,按照减免的租金占原合同租金比例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额。
被政府应急征用的房产、土地以及主动为租户减免租金的企业,在上海市政府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按照政府实际征用以及实际减免租金的期限减免相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规〔2020〕3号)
14.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为支持定期定额户在疫情防控期间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结合实际,对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的个体户依法合理调减其核定定额,以此减轻定期定额户的税费负担,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同时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相关疫情优惠税收政策,依法免除相应税收。
☆办理流程
纳税人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核准(疫情防控)和企业纳税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核准(疫情防控)事项,提出减免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流程及权限,在金税三期征管系统中完成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并辅导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相应模块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源信息维护,填写困难减免金额、时间等。
☆政策依据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规〔2020〕3号)
☆主管部门
此项工作由金山税务局具体负责实施和解释
联系人:马锡松 37321300
纳税人在操作中有任何问题的,可拨打12366热线进行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扫码获取金山区税务局疫情防控税收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税务
税收政策汇编
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免费检验检测”条款的操作细则
☆条款内容
依托区市场监管局下属检验检测机构,对疫情防控相关物品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并免除检验检测费用。
☆支持对象
金山区与疫情防控相关物品(一次性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
☆支持方式
上海市金山区计量质量检测所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下属检验检测机构,对疫情防控相关物品提供免费的检验检测服务,有效期限按金府发[2020]2号文规定。
☆办理流程
产品委托检测(检测委托协议书)>业务受理(样品快递或自送)>免费检测>生成报告(电子传送、快递或自取)
送检时间:8:30-16:30(周六、周日照常工作)
☆实施主体
上海市金山区计量质量检测所
联系人:白洁舲
联系电话:021-33698919 13601925533
QQ:2306486465
电子邮箱:sjjz2005@126.com
微信:
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优化审批流程”条款的操作细则
☆条款内容
积极发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作用,扩大“随申办”应用服务覆盖面,依托市“企业服务云”打通政策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快推进一批不见面审批事项落地。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运输企业的相关紧急审批事项,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启动“容缺受理”模式,开辟绿色通道,应急办理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等事项。
适用对象
各类企业的新设登记(限于使用区集中登记地址的企业),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生产许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特种设备作业(除焊接)人员考试报名和复审换证、遗失补证。
☆办理流程
1.集中登记地址的企业设立,有集中登记地管理单位(经济小区)代为办理。经济小区提交企业申请材料>内网预审>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进行实名认证和电子签名>经济小区提交申请案>审核发照。
2.上述其他许可事项。企业自行或者委托代理机构,通过上海“一网通办”提交申请材料>内网预审>企业电子签章>提交申请案>审核、审批>发证。
3.一类医疗器械应急备案。区经委出具应急办理的医疗器械备案的函>企业在“一网通办”提交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申请材料,并出具承诺书>材料审核>予以备案并制发备案凭证>企业在“一网通办”提交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材料>内网审核>予以生产备案并制发生产备案凭证。
☆主管部门
相关审批事项由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科具体负责实施。
联系人:张祖明 13817932910
金山海关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操作指引
一、慈善捐赠物资免税通关操作指引
属于疫情防控捐赠物资的,特殊情况下海关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
☆捐赠人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扩大到: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受赠人
指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红十字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以及其他具备资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由上海市民政局确认)。扩大到: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基金会管理处: 马国平 18017087273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李凝 13651987968
上海市红十字会: 赵国强 13512174981
☆捐赠物质免税操作流程
(一)提供捐赠证明材料:
1、捐赠方出具境外捐赠函,境外捐赠方向受赠人出具《捐赠意向书》和《捐赠物资清单》,含有物资名称、规格、保质期、用途及数量。双方应提前对接,确认慈善捐赠物资是否符合此次疫情防控的需求和达到入关标准。
2、按照捐赠人意愿,受赠人确认捐赠需求和使用单位出具《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和《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
(二)捐赠人持凭上述材料至通关现场办理登记放行手续,另需提供承诺按规定补办通关手续的保证函及证明。申报监管方式为“捐赠物资”,征免性质“特案”,报关单“消费使用单位”须与受赠人一致。
(三)受赠人或其代理人事后可按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到上海海关关税处办理免税手续。(上海海关关税处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3号海关大楼)
(四)如使用人所在地非上海,受赠人将会要求捐赠人提供承诺,承诺在物资送达之后,由实际使用人出具收货凭证并递交给受赠人,以便确认物资最终流向。
(五)进口监管证件要求:
1、对于已在中国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明,申报时在“产品资质栏”填写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书及编号,海关实施联网核查;
对于未在中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可凭上海市商务委或药监局的证明材料进行申报。物资是否属于医疗器械,可根据药监部门公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进行比对。
2、属于药品类的物资,需药监部门出具《药品通关单》。
3、属于食品类的物资,需经检验检疫并满足相关注册备案规定
上海市商务委联系人:陈昭清18018880106,23110489;杨安洋18018880117,23110754。
上海市药监局联系人:胡丽君18917602139。
(六)免税进口的疫情防控物资,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进口的、符合免税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包括对美加征关税)可向海关申请退还。
二、符合捐赠以外防疫物资进口操作指引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防疫物资
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需缴纳进口有关税费,凡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需要提交相关许可证件。货物进口清关后,企业可自主决定其用途。
1、国内收货人需具备进出口经营权,提供发票、装箱单、合同、产品信息,涉及医疗器械类的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办理清关手续。
2、口罩若为企业自用,要做好相关领用核发记录,以便后续核查。
3、口罩为非法检货物,不需要毒理学报告。
☆以其他进出口免费方式进口防疫物资
其他免费提供货物是指除已具体列名的礼品、无偿援助和赠送物资、捐赠物资、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国外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品等及归入列名监管方式的免费提供货物以外,进出口其他免费提供的货物。本监管方式代码“3339”,简称“其他进出口免费”。 进出口免费提供货物应照章征税。
1、适用范围:外商在经贸活动中赠送的物品、外国人捐赠品、驻外中资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物资。
2、管理规定:
实行进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件验放。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列名的进出口货物,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相关证明验放。
涉及医疗器械的,仍需提交医疗器械相关证明文件。
本监管方式进口货物不得对外售(付)汇,出口货物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另外,对企业性质没有特别要求。
☆金山海关防疫物资咨询电话
通关业务:金山海关综合业务一科朱杰:68894007,13816880310
金山税务局关于发票免费配送的操作细则
☆条款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发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领,免费专业配送。
☆支持对象
纳税信用等级为A、B、C、M级的正常纳税人(风险纳税人除外)
☆优惠内容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上的电子税务局提交发票专业配送申请,可申请配送的发票种类包括定额发票(五角、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六联)、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联卷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
☆办理流程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
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纸质发票)>领取方式(免费专业配送)
☆主管部门
此项工作具体由金山税务局负责实施和解释
联系人:马锡松 37321300/13621791990
金山区各项财政扶持政策申报说明
☆条款内容
依托惠企政策服务专窗加快市、区产业政策落地落实。优先保证各类涉企扶持资金的拨付进度,解决企业疫情防控、生产经营等实际困难。
☆支持对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金山区内,且符合各条线政策相关申报条件的企业。
☆支持方式
按照各条线专项政策申报的相关要求,按照要求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落实政策。对已完成验收的项目,加快资金拨付工作。
☆申报流程
具体申报流程由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专项扶持政策要求确定。
☆主管部门
区级各项涉企扶持政策主要部门主要有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企业可根据往常申报途径进行组织申报和咨询。
金山区司法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若干措施
1.推出公共法律服务便民措施。充分利用热线、网络、实体窗口等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立司法所与街镇商会、园区对接互通渠道,发挥线上服务优势,公证、法律援助、调解等法律服务事项“网上办”“热线办”,实行现场服务预约制,提高服务效率。鼓励律师事务所采取网上立案和提交材料、电子签章、视频对话、远程庭审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2.建立涉企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开通公共法律服务企业需求专席电话,组建律师、公证、调解服务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帮助企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克服困难。
3.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优先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4.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发挥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作用,加大行政指导,推动行政执法单位规范执法、审慎处罚;加强行政复议监督工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5.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建立涉疫情矛盾纠纷化解快处机制。主动对接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部门,加强对110非警务警情、消费纠纷的化解,协助街镇(金山工业区)经济小区、经济园区等企业服务部门加强对劳动争议、合同履行纠纷的处理;加强对隔离区、务工返沪人员集中居住区域等重点区域联动排查,及时发现、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加强涉疫情纠纷的咨询和调解服务,开展电话调解、微信调解、在线调解等远程调解,特殊情况现场调解,建立涉疫情矛盾纠纷报告与协调制度。
6.做好防控期间宣传引导。通过“i 法治金山”微信公众号正面发声,宣传本市、本区依法防控政策措施,做好政策宣传、法律释疑、普法宣传,对企业涉疫情法律问题答疑解惑,引导市民正确理解疫情防控社会现象中的法律问题。
7.构建社区矫正对象疫情防控“防护网”。建立“3 3 X”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对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对象防疫事项宣传教育,落实落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离沪和返沪隔离期间的联络管控,加强防控联动机制。
8.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基层党组织、党员“双报到”制度。党支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动对接联系村居党组织,根据村居党组织的需求和安排,积极认领疫情防控宣传、排查、保障等工作任务。在职党员把投身疫情防控第一线,主动向居住地村居党组织认领相关志愿服务项目,积极参与道口等区其他疫情防控志愿服务工作。
金山区司法局应对疫情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
为满足本区中小微企业在抗击NCP疫情期间的法律服务需求,区司法局积极落实涉企应急公共法律服务举措,紧急设立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专席,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热线电话:67962253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
服务期限:从2020年2月12日起至3月15日,服务期限是否延长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另行发布公告。
金山区支持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措施的操作说明
☆条款内容
按照保障必需、适度支持、企业自愿、有偿使用调配原则,重点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品、群众生活必需品、农产品及深加工,城市运行保障等四类企业防护需求和生产需要,对企业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经企业申请并报区、镇(工业区)审核统筹,按需购买,按实结算。
☆支持对象
1.疫情防控必需品企业:生产防护服、防护手套、抗生素原料药等涉及疫情防控必需的医疗防护产品制造型企业。
2.群众生活必需品企业:生产饼干等烘焙食品、方便面等方便食品、速冻食品、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等涉及群众生活必需的制造型企业。
3.农产品及深加工企业:蔬菜种植、畜牧养殖、水产养殖及深加工企业。
4.保障以上行业运行的其他企业。
☆支持方式
企业提出防疫物资申请。在以排摸企业在职员工数量为分配参考依据、适度考虑工作任务等因素基础上,由企业所在镇、金山工业区、二工区统一告知、汇总、领取与发放。费用按实结算,结算时间另行通知。
☆主管部门
区经委负责此项工作的统筹和解释。
联系人:戚纪勋 1391676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