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金山区关于人才积分认定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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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更加科学的人才分类评价体系,突出能力、实绩、贡献的人才评价导向,根据《金山区关于落实转型新发展塑造新形象要求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金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人才积分制度)

  人才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根据其个人情况、在金贡献、市场化评价等指标赋予相应积分,积分达到相应分值后,可以享受相应的人才安居、高层次人才服务、产业骨干人才薪酬扶持等人才政策激励。

  第二条(适用对象)

  与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合同并工作的人才或在本区投资、创办企业的人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三条(积分指标体系)

  人才积分指标体系设置以德才兼备为原则,以市场、专业和社会认可为依据,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

  第四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学识能力、服务单位、薪酬评价、服务贡献等指标。

  (一)年龄指标最高积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积20分;

  2.年龄在31-45周岁,积10分;

  3.年龄在46-55周岁,积5分。

  (二)学识能力指标最高积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取得正高级职称积40分;

  2.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积30分;

  3.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级职称,或高级技师积20分;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或技师积15分;

  5.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高级工积10分;

  6.取得大专学历,或中级工积5分。

  事业单位人才此项双倍积分。

  属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以及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300名高校毕业的全日制大学生,另加10分;

  应届高校毕业生,另加5分;

  金山籍人员、外籍人员另加5分。

  (三)服务单位指标最高积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一类企业,积30分;

  2.二类企业及区内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积20分;

  3.三类企业及区内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积10分;

  4.四类企业,积5分;

  5.四类以外企业不积分。

  (四)薪酬评价(计税薪酬)指标最高分值75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10倍及以上,积70分;

  2.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7倍低于10倍,积60分;

  3.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5倍低于7倍,积50分;

  4.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低于5倍,积40分;

  5.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积30分;

  6.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1.5倍低于2倍,积20分;

  7.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1.5倍,积10分;

  8.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60%低于1倍,积5分。

  对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1倍及以上,但学识能力项未获积分的未考证技能工,另积5分。

  事业单位人才此项不积分。

  (五)服务贡献指标最高积15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积15分;

  2.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积10分;

  3.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的,积5分。

  第五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程度、投资评价、表彰奖励、社会贡献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程度指标积15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属于金山区紧缺急需专业、岗位或工种的,积15分。

  (二)投资评价指标最高积70分,按在本区投资创办企业,个人投资份额计算年纳税。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年纳税300万元及以上,积70分;

  2.年纳税150-300万元,积60分;

  3.年纳税100-150万元,积50分;

  4.年纳税80-100万元,或创办企业被认定为区一类企业,积40分;

  5.年纳税60-80万元,或创办企业被认定为区二类企业,积30分;

  6.年纳税30-60万元,或创办企业被认定为区三类企业,积20分;

  7.年纳税10-30万元,或创办企业被认定为区四类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积10分;

  8.不属于前述7种情形,个人投资份额居前三位的股东,积5分。

  (三)表彰奖励指标最高积9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获中共中央或国务院表彰奖励,积80分;

  2.获部、委等部级机关及省(直辖市、自治区)委、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表彰奖励,积50-60分;

  3.5年内获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机关(部、委、办、局),或市(直辖市下辖区、自治州)委、市(直辖市下辖区、自治州)政府表彰奖励,积30-40分;

  4.3年内获市(直辖市下辖区、自治州)级机关(部、委、办、局)或县(自治县)委、县(自治县)政府等表彰奖励,积10-20分;

  同一事项、同一申请人受到多层级、多部门表彰奖励的,遵循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取最高奖励积分。

  所获表彰奖励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另加10分。

  未获科创领域表彰奖励的,5年内获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加5分,最高积10分。

  (四)社会贡献指标最高积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积10分;

  2.3年内有无偿献血记录,积5分。

  第六条(一票否决指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二)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第三章 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七条(积分申请)

  需要申请人才积分的,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区人才服务中心通过全程网办申请积分。积分申请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2.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

  3.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合同(须在合同有效期内);

  5.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材料、表彰奖励证书等;

  6.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积分办理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积分认定)

  区人才服务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人才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认定。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告知补齐材料。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九条(积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上海湾区人才服务平台查询本人的积分,用人单位可查询本单位人才积分。

  第十条(积分有效期及积分冻结)

  人才积分认定后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认定积分或进行备案。超过有效期1个月未办理重新认定,对申请人积分进行冻结,并于期满后的次月停止相关人才政策扶持激励。

  第十一条(积分调整与积分注销)

  人才积分认定后1年有效期内,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可委托用人单位向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后重新进行认定,重新认定后的积分于次月生效。

  申请人因离开本区等客观原因丧失人才积分资格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区人才服务中心提出注销申请。

  第十二条(复核与监督)

  区人社局对人才积分申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积分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积分认定存在异议的,向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复核申请,由区人社局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任)

  积分申请人、用人单位在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取消申请人积分资格,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为本单位人才申请积分认定,列入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人才积分获得的各项人才待遇予以追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动态调整)

  根据金山区人才队伍发展需求,由区人社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人才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分值等进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区内其他单位)

  央企、市属国企、上海化工区在金地块企业、公卫中心等在金企事业单位相关人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其他)

  1.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期三年。

  2.本实施办法由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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