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关于扶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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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党工委)、各区级机关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区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各区属公司党委(党总支):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1〕1号)、《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沪人社规〔2020〕23号)和《上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沪人社外〔2020〕285号)等文件精神,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支持留学人员来青创新创业,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了《青浦区关于扶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青浦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3月11日

青浦区关于扶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1〕1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沪人社规〔2020〕23号)和《上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沪人社外〔2020〕285号)等文件精神,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支持留学人员来青创新创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化产业结构,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创业综合生态体系和人才发展环境,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助力“青浦新城”建设,助推“长三角数字干线”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留学人员”为《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中所指留学人员。

  “留创项目”指留学人员利用自身专业和优势创立的“留创孵化项目”、“留创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第二条 青浦区设立“长三角数字干线(青浦)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建立“海聚英才·创想青浦”实体孵化基地。

  本区各类园区、孵化器等载体有意建设实体孵化分基地的,可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设立,按照分基地园区级别、留创项目比例、产业导向等标准,分A类、B类、C类,给予相应园区资金扶持,具体评级标准由区人社局制定园区管理办法并执行。

  基地和分基地中的留创项目可从优享受区产业政策扶持,同时鼓励属地政府和园区对优质留创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专项扶持。

  第三条 基地及分基地提供功能较为齐全的服务,为基地内留创项目提供注册、税收代办、商务信息咨询、培训、招聘、研发、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法律咨询、国际合作等综合服务,定期组织丰富多样的创业扶持活动。

  第四条 对入驻基地的“留创项目”扶持期一般为2年,如因研发周期长、投入大或企业处于快速成长阶段、产业化初级阶段等确需延长扶持期的优质留创项目最长可延至3年,扶持期间免场租费。分基地可自行制定相应的入驻扶持条款。

 第五条 对入驻基地或分基地的“留创项目”,注册成立企业并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存续满一年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创业开办资助和1万元基地服务费补贴,同一主体享受一次;若企业创始人为市人社局认定的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的留学人员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再给予3万元一次性创业开办资助。

  第六条 对入驻基地或分基地的“留创项目”中的留学人员,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租房补贴,若为市人社局认定的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的留学人员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则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租房补贴,每个留创项目补贴人数不超过5人,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同类型补助按照就高原则。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留创企业,在市、区两级创业政策扶持的基础上,每吸纳及稳定就业1人(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每年给予0.5万元就业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8人,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 本区留创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在还清本息后可享受贷款利息贴息,贴息额最高8万元,同一留创企业享受一次。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本区“留创企业”中的留学人员可享受本区“青峰人才”政策中“重点产业”企业相关加分。对符合“青峰高层次人才购房”的留学人员,且为市人社局认定的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毕业的留学人员或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所在企业可作为人才公寓优先供应对象。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优质留创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优先申报“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对重点项目申报实施“直通车”制度,并给予国家、市级标准1:1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对批准入驻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留创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鼓励留创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成功申报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留创企业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录用的优秀海外博士后人员给予每人每年6万元的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同一人员享受一次。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优质留创企业,优先推荐申报本市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对留创园内特别优秀的留学人员给予区域人才引进落户倾斜,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直接落户上海;对优质留创项目中的留学人员在申报国家、市、区人才项目、人才评选,办理留学生落户、本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永居居留,享受青浦新城人才新政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优先推荐,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专项服务。

  第十三条 针对发展前景良好、增长潜力巨大的优质留创项目以及亟需引进的重点领域高层次留学人员,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给予扶持,并优先推荐区产业基金给予便利化投资支持。

  第十四条 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的海外人才及其他经认定的优秀海外人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市区两级扶持政策按相关文件执行。所涉扶持条款由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区人社局审批,资金来源由区人才资金专项渠道列支。如发现骗取、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申请资格,追索补贴资金,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名词解释:

  1.留学人员

  《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所指留学人员包括入外籍以及从港澳台地区出国的留学人员,须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

  (一)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及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2.高层次留学人员

  本市重点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紧缺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员,除符合留学人员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为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二)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三)在国(境)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四)在国(境)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在世界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咨询)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七)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特殊人才。

  3.境外高水平学校

  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 Edu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 & World Report)、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发布的为准。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

  4.留创孵化项目

  “留创孵化项目”指以留学人员为核心成员,具备创业雏形,尚未成立企业的创业团队所培育的优质创业项目。

  5.留创企业

  “留创企业”指以留学人员为主创办注册的企业。该企业法人代表应是留学人员且所持股权不低于10%,或该企业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东是留学人员,或留学人员自有资金或含技术入股或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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